06.07 「關注」國家宗教事務局公佈《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

6月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佈《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規範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和管理,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18年2月22日印發了《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教公民有進行經常性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對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的實施機關、申請條件、所需材料、申請程序、辦理期限及臨時活動地點的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全文見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或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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