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毆打、咬傷防疫執勤人員,判刑

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通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辱骂、殴打、咬伤防疫执勤人员,判刑

2020年1月24日(農曆大年三十)13時許,根據通城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安排,被害人通城縣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輔警盧某某、李某與北港鎮政府工作人員等人對國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臨湘市詹橋鎮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勤車輛並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車腳踢封路執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槓輕微損壞,盧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說明封路情況並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李某咬傷,將盧某某的執法儀摔至地上並踢傷其腹部。

經法醫鑑定:盧某某主要損傷為左側第7、8前肋二處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主要損傷為面部軟組織挫傷及咬傷致右上肢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三級。

2月4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請公訴。2月6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對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予以立案,並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辱骂、殴打、咬伤防疫执勤人员,判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辱骂、殴打、咬伤防疫执勤人员,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並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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