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案例研究

大家好,这是胖乎律师的经济金融犯罪解读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王科栋律师辩护团队办理了众多重大职务犯罪(厅级)、经济金融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股东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人欠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认定是诈骗罪有很多争议,而且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多认为是借款关系普通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处理。但随着民间借贷发生多种多样变化,产生各种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出借人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与民间借贷式的诈骗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是以借贷关系为名获取了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民间借贷与诈骗两者的区别在于获取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有信任基础的双方之间,获取款项后需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归还,否则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

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认识不久的双方之间,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款项,且根本不打算偿还款项,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案例研究

下面胖乎律师将通过2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有的人看似表面很光鲜,看起来像个做生意的大老板,开豪车,穿名牌,时而经营担保公司、卡拉OK、时而又开始养殖鲍鱼、投资石板材,一年之间,完成了数种身份的转换,最终沦为被告人以及牢狱生活。

2018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实为诈骗

案例一:

自2004年起,郑某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下注,次年收受别人给他的赌注,并选择性的把部分赌注上报上家,把部分自认为不会中的赌注截留下自己承担输赢。

在此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赌博输钱比较多或者截留下的赌注被别人压中要赔钱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资金周转。同时,被告人郑某还经营麻将馆,为了留住一些熟客,在他们输钱的时候经常为他们垫资,少则几千多则上万,麻将馆一个月收入只有五至八千元,垫资又无法及时收回,导致了入不敷出的情况进一步加剧。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以虚构养殖鲍鱼、做石板材、经营卡拉ok、经营美容店等理由,多次向亲戚、朋友、邻居等15人借款,企图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所借资金一部分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一部分出借给其经营的麻将馆的玩友,并归还其前期的借款本息。案发后尚有586.1万元未能偿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分析:

1、被告人郑某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郑某表面上虽然讲排场,但实际上已负债累累,借款只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光鲜的假象。

2、被告人郑某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郑某辩称,其没有将所借款项用于“六合彩”赌博,但郑某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的讯问中多次提到参与“六合彩”赌博下注,做“六合彩”急需用钱,不得不去借利息钱,且郑某在以上讯问笔录中签名确认时从未对此内容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其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六合彩”赌博。

郑某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六合彩”赌博、高利借贷或偿还“日日高”,但其向郑某真等被害人借款时所陈述的借款用途并不是其真正的用途,因此可以认定郑某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

3、被告人郑某借款后的实际表现。郑某在2012年发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时,并不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错误地不断借新债还旧债,当资金链断裂时,其选择逃避,直到被抓获,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综上,被告人郑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并使郑某真等十五名被害人财产受损,故应认定被告人郑某实施的行为系诈骗行为而非民事正常借贷行为。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案例研究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大数额资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

2013年3月,杨某向德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款人民币400万元,后以误转为由收回该笔款项。同年5月,杨某使用实际已收回的该笔转账凭证,并以购买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名义,骗取袁某资金人民币63.4万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杨某用伪造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以补交购房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名义多次骗取胡某、刘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4万元。

2014年10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转款凭证等资料,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2014年11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阳市友好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增资为由,骗取兰某、苏某资金人民币349万元。

2015年,德阳市中院依法审理杨某犯诈骗罪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09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辩称其不具备非法占有借款目的,杨某向本案被害人已出具借条,因此其行为系民间借贷。四川省高院经审理,对杨某上诉意见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分析: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34.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杨某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以无效的转账凭证、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虚构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批文及德阳市卫生局批准书等,骗取本案被害人资金供其使用,因此杨莉提出本案行为系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案例研究

总结: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并承认借款关系,甚至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的现象,但若其目的为了敷衍被害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或者防止被害人报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说明行为人并无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民间高利借贷兴起,被害人往往因前期尝到甜头而放松警惕,本想以此赚利,殊不知前期获得的利息均是自己的钱,最后连本金也被套牢,提醒大家莫因小利而上当受骗。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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