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行為?名為借貸實為詐騙的案例研究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經濟金融犯罪解讀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欠錢不還構成詐騙罪嗎?

司法實踐中對這種情形認定是詐騙罪有很多爭議,而且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多認為是借款關係普通民事糾紛,建議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處理。但隨著民間借貸發生多種多樣變化,產生各種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和出借人生活產生很大影響。

普通民間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式的詐騙犯罪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都是以借貸關係為名獲取了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

民間借貸與詐騙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

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行為?名為借貸實為詐騙的案例研究

下面胖乎律師將通過2個案例來具體分析:

有的人看似表面很光鮮,看起來像個做生意的大老闆,開豪車,穿名牌,時而經營擔保公司、卡拉OK、時而又開始養殖鮑魚、投資石板材,一年之間,完成了數種身份的轉換,最終淪為被告人以及牢獄生活。

2018年8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該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看似正常的民間借貸,實為詐騙

案例一:

自2004年起,鄭某開始參與“六合彩”賭博下注,次年收受別人給他的賭注,並選擇性的把部分賭注上報上家,把部分自認為不會中的賭注截留下自己承擔輸贏。

在此過程中,時常會出現賭博輸錢比較多或者截留下的賭注被別人壓中要賠錢的情況,此時就需要資金週轉。同時,被告人鄭某還經營麻將館,為了留住一些熟客,在他們輸錢的時候經常為他們墊資,少則幾千多則上萬,麻將館一個月收入只有五至八千元,墊資又無法及時收回,導致了入不敷出的情況進一步加劇。

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鄭某以虛構養殖鮑魚、做石板材、經營卡拉ok、經營美容店等理由,多次向親戚、朋友、鄰居等15人借款,企圖以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維持資金週轉,所藉資金一部分用於“六合彩”賭博活動,一部分出借給其經營的麻將館的玩友,並歸還其前期的借款本息。案發後尚有586.1萬元未能償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問題分析:

1、被告人鄭某在借款前有無實際償還能力是判斷其是否具有詐騙故意的基礎事實。鄭某表面上雖然講排場,但實際上已負債累累,借款只是一種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給被害人造成一種光鮮的假象。

2、被告人鄭某所借款項的實際用途。鄭某辯稱,其沒有將所借款項用於“六合彩”賭博,但鄭某在公安機關及公訴機關的訊問中多次提到參與“六合彩”賭博下注,做“六合彩”急需用錢,不得不去借利息錢,且鄭某在以上訊問筆錄中籤名確認時從未對此內容提出異議,故可以認定其將所借款項部分用於“六合彩”賭博。

鄭某所借款項主要用於“六合彩”賭博、高利借貸或償還“日日高”,但其向鄭某真等被害人借款時所陳述的借款用途並不是其真正的用途,因此可以認定鄭某採取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

3、被告人鄭某借款後的實際表現。鄭某在2012年發現自己無力償還借款時,並不是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而是錯誤地不斷借新債還舊債,當資金鍊斷裂時,其選擇逃避,直到被抓獲,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其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綜上,被告人鄭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欺騙的行為,並使鄭某真等十五名被害人財產受損,故應認定被告人鄭某實施的行為系詐騙行為而非民事正常借貸行為。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行為?名為借貸實為詐騙的案例研究

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為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巨大數額資金的,構成詐騙罪

案例二:

2013年3月,楊某向德陽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轉款人民幣400萬元,後以誤轉為由收回該筆款項。同年5月,楊某使用實際已收回的該筆轉賬憑證,並以購買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名義,騙取袁某資金人民幣63.4萬餘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楊某用偽造的購房合同、繳款收據,以補交購房款、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名義多次騙取胡某、劉某某資金共計人民幣1540.4萬元。

2014年10月下旬,楊某用偽造的建築工程施工居間合同、轉款憑證等資料,以繳納工程保證金的名義騙取黃某資金人民幣140萬元。

2014年11月下旬,楊某用偽造的德陽市國土資源局和德陽市衛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陽市友好投資公司註冊資金需要增資為由,騙取蘭某、蘇某資金人民幣349萬元。

2015年,德陽市中院依法審理楊某犯詐騙罪一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092.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法院判決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辯稱其不具備非法佔有借款目的,楊某向本案被害人已出具借條,因此其行為系民間借貸。四川省高院經審理,對楊某上訴意見不予支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分析:

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134.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楊某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蓋事實真相,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以無效的轉賬憑證、虛構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虛構的建築工程施工居間合同、偽造的德陽市國土資源局批文及德陽市衛生局批准書等,騙取本案被害人資金供其使用,因此楊莉提出本案行為系民間借貸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行為?名為借貸實為詐騙的案例研究

總結:

司法實踐中會出現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條並承認借款關係,甚至承諾還款並有少量還款行為的現象,但若其目的為了敷衍被害人,為日後行騙作鋪墊,或者防止被害人報案,出於掩飾犯罪、逃避打擊,說明行為人並無償還借款的真實意願,應當認定其構成詐騙罪。

民間高利借貸興起,被害人往往因前期嚐到甜頭而放鬆警惕,本想以此賺利,殊不知前期獲得的利息均是自己的錢,最後連本金也被套牢,提醒大家莫因小利而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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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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