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和流動人口如實申報登記的通告


株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和流動人口如實申報登記的通告

株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和流動人口如實申報登記的通告

株洲: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和流動人口如實申報登記的通告

當前,我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期,但少數流動人口及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旅行史、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等人員,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申報登記個人信息,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來,到我市的流動人口(包括寄居人口、暫住人口、旅客登記人口和在途人口等),要主動向轄區派出所或社區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機關應主動加強對轄區流動人員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由單位僱傭的,單位要負責督促申報;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負責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戶主負責督促申報。發現有市外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人員要同時報告轄區派出所和社區。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隱瞞和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的,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被投靠家庭戶主未落實督促報告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六、廣大人民群眾發現流動人口特別是往返疫情重點地區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的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社區或當地衛生健康委舉報。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尚未登記報告的往返疫情重點地區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的密切接觸者,必須在2月12日18時前,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社區和衛生健康部門登記報告。2020年1月1日以後來本市的流動人口,未申報登記的要在2月14日18時前主動到轄區派出所或者社區申報居住登記。通報發佈後來我市的流動人口,要在來實際居住地當日申報居住登記。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懲處。

特此通告。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

株洲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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