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後復工,這4大注意事項收好!有備無患


節後復工,這4大注意事項收好!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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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是許多企業節後復工的日子。

因為疫情的影響,這個不尋常的年總算是正式過完了。

但還是有不少企業因為疫情的不確定因素,從預計的2月10日開工變成了2月底才能開工。

因此,易法通在此還是提醒廣大企業主們:

一定要根據政府統籌安排,依法履行報批義務後才能復工生產。

節後復工,這4大注意事項收好!有備無患

節後復工,這4大注意事項收好!有備無患

企業為復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1. 瞭解當地復工條件,滿足復工條件向當地進行報備。應<strong>提前報備的時間及需要報備材料參照當地要求。

2. 有條件的企業建立隔離區;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按照轄區鎮街處的統一安排,<strong>確定具體的隔離觀察地點並向所在社區(村)報備。

3. 企業復工前要對企業內部場所設施進行<strong>全面消殺防護。對廠區、樓道、電梯、會議室、衛生間等進行一次全面消殺防護,確保符合疫情防控安全條件,還要購置口罩、測溫槍、酒精、消毒液、消毒粉等疫情防控物資。

4. <strong>做好員工信息告知,全面排查企業員工流向。可以採用手機微信群、短信提示、張貼告示、單位廣播站等多種方式,向職工發佈防控相關信息,確保做到廣而告之。

提前瞭解員工春節假期行蹤及是否有發燒等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症狀;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建立重點監控類清單,並規勸留在當地暫不復工,鼓勵員工延遲返崗;對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返廠返單位員工要排查其返還住地時間。

按規定完善落實企業內部醫學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確保其隔離觀察14天並經體溫測量正常後方可上崗。

5. <strong>建立疫情防控管理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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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員工出差和招聘,要注意什麼?

(上海、江蘇、浙江等規定)

1. 在省級疫情<strong>一級響應解除前,企業不得安排員工到疫情嚴重地區出差,不得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招聘活動,不得從疫情嚴重地區新招聘員工。

2. 不開展或參與現場招聘會,用工不足的,可通過網絡招聘、員工介紹、中介推薦等<strong>“一對一”方式進行招工。

也可採取管理人員下車間、志願者頂崗、企業間勞動力調劑等辦法,緩解缺工問題。

3. 企業對新聘用人員,<strong>要嚴格核查其過去14天內的流動情況並做好登記體檢等工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辦理入職手續。

部分地區的相關通知對這一問題也做了明確規定,例如《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除特殊工作人員外,勞動者可以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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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復工後有員工感染,怎麼辦?

目前實施屬地管理、法人負責和<strong>“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因此,企業在復工後一定要高度重視疫情防護工作,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

如果發現企業員工有感染症狀,應當即時向行業主管部門、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街道報告,並嚴格執行相關部門對企業做出的停工、隔離等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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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該如何對待?

對於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企業可以要求該員工提供無法及時復工的相應證明,並根據原因確定具體處理方案:

1、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療、隔離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

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並依法向其發放工資,關於工資發放標準,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及部分地區所發佈的規定,隔離期的工資按正常出勤工資進行支付;隔離期後仍需治療的,則可按照其醫療期的相關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2、非因新冠肺炎治療、隔離,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

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村、居委會說明資料、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相關證明資料,並可以和員工協商無法復工期間的處理方式,如優先安排年假或者在家辦公等。員工在此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無正當理由拒不復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

針對此類人員的處理,企業需保持謹慎態度,先行與員工進行溝通確認清楚原因,並保留書面溝通文件。

如溝通未果,則可根據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曠工方式進行處理,此種情況下,可不向員工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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