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仁慈的殺戮還是最後的尊嚴?為何需求合理推行仍難

目前世界各國關於安樂死立法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醫師是否有權限在病患沒有希望存活,極度痛苦的情況下,終結該病患的生命。不同意安樂死立法的國家所反對的理由是醫師替病患“加工自殺”的行為尺度很難界定,也無法保障不被人利用。

安樂死的希臘語原意本是“祥和而輕鬆的逝世”,第一個使用這個詞的是羅馬帝國史學家蘇維託尼烏斯,在他的《羅馬十二帝王傳》中,有一段描述古羅馬皇帝奧古斯都臨終的場面。彌留之際的奧古斯都,在妻子莉維亞的深情一吻下,安詳而無痛苦地離世。這更像是符合中國觀念裡的“壽終正寢”和“善終”的概念。跟現在英文字典中解釋的“將某人無痛苦地殺死”,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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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都

安樂死:從減輕社會負擔到篡奪造物主生死權

在古印度,對於沒有治癒希望的患者,通常會將其淹死在恆河裡;古希臘類似的情形,尤其是極其痛苦急欲尋求解脫的病人,很容易得到一種解脫的毒藥,柏拉圖就曾寫過:“心理與生理極度病重的人,應該讓他們走上死亡之路,他們沒有存活的意義。”至於斯巴達,剛出生的男嬰若被發現有生理疾病或殘障,就會被殺害,以確保他日後不會成為“別人的負擔”。在人類社會生產水平低下的年代,以這種“主動安樂死”的方式精簡無力生產自己必須品和生活資料的成員,減輕社會負擔,可能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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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達勇士

不過自從羅馬帝國時代開始,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天主教成為主要的信仰後,主動安樂死的那些行為就被視為一種“謀殺罪”,被明令禁止了,其主要原因是天主教認為上帝才是人類生存的主宰,人沒有隨便終結自己或者別人生命的權力。病痛,包括人臨終前的痛苦。都被看作是神靈的安排,自殺與安樂死是篡奪造物主主宰生死權的一種行為。雖然宗教掌握著西方人的大部分思想與生活,但是在16世紀,托馬斯·摩爾還是在他的名著《烏托邦》中提到了安樂死。在烏托邦內,要是有人得了不治之症,醫師、神職人員及政府的領導人會找病患談話,希望他把希望寄託於來世。如果病患同意,就能得到幫助,在睡夢中無痛苦地死去。不同意也可以繼續得到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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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角鬥士

同樣的概念還出現在1627年,另一位知名學者弗裡西斯·培根的一本未完成的小說《新亞特蘭提斯》中,小說提到,醫師的職責除了治癒病患外,對於存活無望的病人要儘量減輕其痛苦,必要時要義無反顧地讓他們安逸而無痛苦地死去,這才是一個人最後的尊嚴。這種醫療上的狂想,對於一個被視為哲學家的學者而言,當時是很前衛的創見,尤其他不喜歡用“無痛致死術”這個字眼,而是更突出減輕痛苦,來賦予醫師整個行為的意義。達爾文進化論提出後,上帝的造物主角色受到了嚴峻考驗,雖然幫助別人自殺依然是犯罪,但已經有不少的學者提出安樂死的概念,挑戰大環境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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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裡西斯培根

雨後春筍般的安樂死立法倡議一一被否決

1870年,知名學者山謬爾·威廉斯第一次提出了“醫療安樂死”的概念。1895年德國律師瓊斯特曾準備寫一本法律書《殺人的法律》,強調那些無治癒希望的病人如果想尋死的話,就應該准許他們的請求,因為這些人的生存價值已經是零了。在20世紀初期以降,對安樂死的論述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美國紐約及俄勒岡州率先提出安樂死的立法,在當時都被駁回;法國醫師弗爾格也提議,替無法治癒的患者安樂死,在法律上應該被原諒;蘇俄甚至在1922年短暫通過對安樂死的犯罪減刑,不過不久即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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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時期的列寧

納粹德國1933年修改醫師宣言,認為醫師的職責不再是隻針對病人的健康,而是為了打造健康的德國。納粹分子打著安樂死的幌子,實行種族滅絕政策,屠殺了35萬不健康、弱智以及同性戀的德國人,還有幾百萬的猶太人。納粹罪行的揭發使人們在討論安樂死和優生學問題時不能不有所忌諱。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有關安樂死的提出及立法倡議不勝枚舉,但他們的提案大多被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一一否決。至今也沒能在多數國家合法化,究竟是為什麼呢?在安樂死的支持者們眼中,安樂死可以幫助絕望的病人脫離苦難,他們認為人類有權利對自己的身體做任何想做的事,包括為解除痛苦而結束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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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童子軍

存在合理不意味必須立法支持

英國廣播公司曾全程跟拍一名做安樂死的老先生,他只是處於阿爾茨海默症初期,記憶已經開始在他的腦中慢慢流逝,但還沒有達到完全失智的狀態,他決定要在自己有清醒意識的時候告別這個世界。從採訪中得知,老先生一直是一個生活得很優越的人,他的妻子也說他年輕時特別愛美愛運動,即便六七十歲了,依然能從臉上看出他年輕時很帥。而進入暮年得他不得不用輪椅代步,記憶也開始越來越模糊,他不願意這樣地活著。覺得沒有質量沒有意義。他並沒有被難以忍受的病痛折磨,只是被自己認為的難以忍受的生活狀態折磨了。而對於生活狀態得容忍度,人與人之間得差別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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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安樂死

有些人覺得只要是活著,還有一口氣就能容忍並堅持下去;有些人覺得自己活得沒有美感沒有活力,不能正常生活自理了就不想繼續活了。如果立法通過安樂死,誰能保證不會引起某種形式的攀比,儘管選擇安樂死也要病人自願,但看見人家剛剛“那樣”就“安樂”了,自己都“這樣”了還不“安樂”,怎麼能不壓力山大。如果病痛可以作為結束生命的理由,那些無形的、心理上的痛苦是不是早晚也會成為安樂死的理由。事實上已經有這樣的先例,一對雙耳失聰,而後又雙目失明的孿生兄弟申請安樂死,竟然也被通過並實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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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活著》

從醫師的角度,既然治不好就可以給病人判安樂死,那麼被絕症病人的痛苦激發出的挑戰醫學尖端的動力也就沒那麼大了。而且一旦執掌了生殺大權,醫生可以變成一個國家最危險的人物。一些實施了安樂死的痴呆、殘疾、精神病人並非出於自願,醫生們未經本人同意就謀殺了他們。可是即便如此,安樂死需求的合理性也依然不可抹殺,從經濟學、哲學、社會學、心理學角度也能找到說得通的理由,但在立法上始終是個難題。法律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可以改變人的信仰、行為和良知,一個舉措一旦合法化,大眾將普遍接受,所以大部分國家現階段不能接受安樂死立法也是一種理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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