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臺21條措施 支持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

  

吉林省出臺21條措施 支持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保經營穩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有關單位: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市場主體作用,支持中小企業保經營、穩發展、共渡難關,經省政府研究決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努力降低人工成本,穩定職工隊伍

  (一)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有望恢復、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可按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三)加強中小企業用工服務。鼓勵各級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線上招聘力度,動態發佈崗位信息,暢通對接渠道,緩解企業用工難。

  二、推進減稅降費,減輕企業負擔

  (四)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五)減免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六)優化退稅服務。對生產銷售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過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相關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及時、足額為其辦理採購國產設備退稅。

  (七)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至3個月的租金。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及享受過財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業創業載體帶頭減免承租經營主體的房租,鼓勵其他民營中小企業創業載體為租戶減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妥善解決困難企業融資問題

  (八)確保中小微企業貸款量增價降。各銀行機構在滿足疫情防控領域各類企業信貸需求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信貸資源,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增加製造業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投放,確保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餘額不低於2019年同期餘額,推動2020年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九)緩解企業資金流動性困難。各銀行機構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不能及時還款的中小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允許其適當延期還款,做好續貸服務。

  (十)降低企業首貸門檻。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首貸培植推進工作。各銀行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根據企業需求,優化辦理流程,為其恢復生產經營提供有力的信貸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力度。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融資擔保獎補等政策效應,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投放。支持中小企業用足用好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政策,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資金壓力。

  (十二)鼓勵地方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優惠服務。政府財政獨資融資擔保公司對涉及疫情防控相關企業的擔保費率降至1.3%以下,對保障省內民生需求復工、復產企業的擔保費率降至1.5%以內。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增加租賃額度,緩收或減免租金,幫助企業降低成本。

  四、完善政策執行,發揮政策效應

  (十三)加快支持企業發展各類專項資金兌現進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但暫時困難的中小企業,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建立資金審核綠色通道,優化流程,對有明確政策標準、落實到具體企業項目和列入2020年度預算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抓緊組織企業申報,加快資金審核進度。財政部門要配合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及時撥付資金,儘快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切實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十四)支持企業擴大產能。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生產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提質增效、增加產能;支持其他企業通過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生產線快速形成產能。省級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適當貼息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對轄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在省級財政貼息基礎上,加大貼息力度。

  (十五)扶持中小企業創業園。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加強要素保障。協助企業解決防控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問題,加強防控監督指導,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正常生產。

  (十七)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履職時,對中小企業輕微違規行為,要實行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十八)建立企業應對疫情復工復產幫扶機制。通過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微信、熱線等方式,及時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復工復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重大事項,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專題研究。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持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要依法履約,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十)建立貿易糾紛專項法律服務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等方式,對企業存量訂單面臨的違約和糾紛情況提供政策諮詢;對企業新籤立的訂單提供諮詢服務,減少貿易風險點。

  (二十一)建立行業專項政策支持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一業一策”精準扶持。積極引導企業創新經營模式,化危為機,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各項政策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政策執行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國家和我省已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繼續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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