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旅居地違法,不遵守隔離措施違法 深圳警方立案偵查多起案件

面對嚴峻複雜的疫情形勢,為進一步推進疫情防控工作,深圳警方持續加大對故意隱瞞旅居地行程、拒不遵守居家隔離措施等案件偵查力度,連續對範某芳(女,64歲)、阮某(男,38歲)、楊某華(女,61歲)、李某昌(男,38歲)等4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分別立案偵查。

案例一:多次隱瞞旅居史 外出不戴口罩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芳(女,64歲),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經調查,1月21日,範某芳與其丈夫鄒某陸從疫情發生地乘坐火車到深圳其女兒鄒某處探親。到深後,範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於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別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區人民醫院就診。在就診過程中,範某芳始終故意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1月26日,範某芳在福田區人民醫院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轉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接受救治後,範某芳仍繼續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此外,範某芳來深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停留過程中,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案例二:居家隔離沒做到 每日體溫不報告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對拒不遵守居家隔離措施的阮某(男,38歲),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經調查,1月26日晚,阮某與其家人從疫情重點地區駕車返回深圳市龍崗區。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籤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

阮某在簽訂《承諾書》後,拒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體溫並報告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活動行程和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觀察。

案例三:隱瞞旅居地行程 隔離期間仍外出

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對多次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事實的楊某華(女,61歲),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經調查,1月23日,楊某華等四人從疫情發生地駕車至湖南省岳陽東站,後乘坐高鐵到達深圳。當晚楊某華入住南山區一酒店,在酒店及社區工作站人員對其進行信息登記時,故意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且其在被要求於酒店隔離觀察期間,多次未做防護措施外出,並出入公共場所。

2月3日下午,楊某華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繼續向醫生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拒絕做CT等醫學篩查並直接離開醫院返回酒店。當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區醫生要求下,楊某華前往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就診。

2月4日,楊某華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同車來深親屬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醫學觀察。

案例四:瞞報旅居經歷 致29人隔離觀察

2020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對隱瞞在疫情發生地居住事實的李某昌(男,38歲),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偵查。

經調查,1月29日,光明區疫情聯防聯控人員在瞭解到李某昌可能有涉疫旅居經歷情況後,上門進行核查,並告知李某昌應按防疫有關要求,隔離14天。在聯防聯控人員先後5次的核查中,李某昌均隱瞞疫情發生後在疫情發生地居住的事實,並瞞報其於1月23日來深後多次不戴口罩外出、且於1月29日出現過咽部不適外出就醫的情況。

2月3日晚,李某昌因體溫異常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於其瞞報涉疫經歷和屢次無防護外出,致29人被隔離醫學觀察(其中包括2名防疫工作人員)。

上述4起案件,相關涉事人員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深圳警方均已立案偵查。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近期,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和深圳市公安局分別出臺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對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各類涉疫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查處予以了再次明確,其中對於瞞報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應當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上述三種人的密切接觸者,不主動向單位、社區報告,不服從單位、社區健康監測管理,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呼籲,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市民應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主動配合做好社區登記,主動報告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行程和密切接觸史,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齊心協力,打贏這場疫情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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