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套路贷犯罪中,5种高发罪名

大家好,这是胖乎律师的经济金融犯罪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导语:套路贷是对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违法犯罪类型的总称。那么关于套路贷犯罪中,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呢?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

律师总结:套路贷犯罪中,5种高发罪名

一、套路贷犯罪的罪名认定

在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套路贷的罪名认定上,指出:

“套路贷”仅仅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对于具体罪名的认定,以及数额的计算,还是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具体化对应的罪名来认定。

那么,套路贷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呢?

根据我们之前提到的“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 非法的占有目的;
  • 虚假的债权债务;
  • 多样化的讨债手段;

那么相应的,套路贷犯罪可能会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

律师总结:套路贷犯罪中,5种高发罪名

二、套路贷犯罪之“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套路贷犯罪中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上,需要在前后因果关系上,满足诈骗罪的客观逻辑顺序。主要有以下4点: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假借借贷名义,制造虚假借贷关系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往往被高利诱惑,本身并无借款意思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被害人签署借贷协议是基于错误的认识

4、行为人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最终行为人通过上述行为,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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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贷犯罪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型的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侧重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比如:

“有的被告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时,要求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编造各种借口拿走汽车备用钥匙。嗣后,通过损毁GPS定位器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再采用滋扰、恐吓等手段进行威胁,或者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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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路贷犯罪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套路贷犯罪中的非法拘禁行为,比如为了达到索债目的,强制将被害人拘押,禁闭。那么就会触犯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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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套路贷犯罪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套路贷犯罪中,如果存在挑衅、殴打、骚扰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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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套路贷犯罪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上,需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律师总结:套路贷犯罪中,5种高发罪名

七、总结

在套路贷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中,以上五种,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最高发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一起套路贷犯罪中,通常会涉及一个/数个罪名。

——有的案件是“一罪”,有的是“数罪”,数罪中又可以分为: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罚。

从律师的角度,对于不同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套路贷犯罪的罪名认定上,和罪数认定上,进行区分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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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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