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刑事案件可申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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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司法救助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要求司法救助。一:被害人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受到重傷或者嚴重傷殘的,需要就醫,而沒有生活來源的。

二:被害人由於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而被害人家中生活困難,無錢就醫治療的。

三:由於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從此家中沒有生活來源的,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由於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害造成受害人家庭財產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生活,需要救助的。

總之,符合以上四點條件就可以提出申請,





一束小草


我國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目的是為了維持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程序,主要是體現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種司法救助情形。

被害人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

被害人一方的司法救助主要是以下兩種情形(主動申請):
1.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機構,一般是在當地的司法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救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 注: 這種情況下,需要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條件或者其他條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標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以下情形的,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本人為盲、聾、啞人
(2)本人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本人因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4)本人為未成年人

  • 注:除去經濟困難等情形需要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是盲、聾、啞人,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人以及未成年人時,毋須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院通知下為其指定辯護人。
  • 另外,刑事案件法律救助中法律援助機構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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