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長期用老闆的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這合法嗎?是否構成偷稅漏稅?

王二笑同學


一般走銀行私賬發工資的都是小公司,主要是想避稅,不給員工交社保,這樣是不合規的。萬一哪天公司經營不下去了,工資不發,會很麻煩。建議去正規公司


財稅淺談


公司長期用老闆的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肯定會有涉稅風險,給您提幾個合理的建議

如果老闆用個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這個錢一定要來源清楚、合法,稅務上可以這樣做

  • 發放工資的錢來源於公司的現金,存入老闆賬戶,方便轉賬,發放工資

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使用範圍:員工績效工資、季度兌現、津補貼、獎金、醫藥費和其他人工性支出。

向老闆借錢,做其他應收款-老闆這個科目,之後公司有收入後,可以從公司把錢還給老闆。

注意:這種做法只適合小公司,大型公司發放工資一般上十萬和幾百萬肯定是行不通的。

如果老闆用個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一定要申報個人所得稅,才不會被認為偷稅漏稅

很多人認為,依據新個稅法,個人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就不需要申報個稅,這肯定是錯誤的想法,無論你的工資多少,公司都需要給你代扣代繳申報個稅或者個人也可以自行申報。

注意:個稅是按月申報,按年彙算清繳,每個月按時申報。

使用對公賬戶發放工資的好處

  • 提高工作效率:對公賬戶發放工資可以使用批量代發代扣這個功能,方便快捷,不需要重複輸入員工的卡號和姓名,每個月的表格固定,更改發放金額,導入系統就可以處理完幾百幾千上萬人的工資。

  • 不怕稅務稽查:人工費畢竟是公司的一項金額較大的費用,那麼稅務局肯定嚴格審核這一項,嚴格到會查到你們的考勤表,所以工資這一項最好是清清楚楚,有銀行回單作為可靠的憑證。

總結

2018年以來,國家大力進行稅務改革,國稅局和地稅局合併,金稅三期系統升級,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切不可因為眼前的利益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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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幣答


公司用老闆個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到底有那些利弊,下面分別來看:

一、從公司角度看

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 應該為員工發工資。如果從個人賬戶發工資,在賬務處理上,即使是通過銀行發的,也會從現金科目處理,因為個人賬戶在公司賬戶上不能體現,只能走現金賬戶。好像也沒什麼風險,但公司的錢不會好端端就到了老闆的個人賬戶上,在現在的監管之下,還用老闆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金額較大就會引起關注,何況股東私戶本來就是稅務監控的對象,比如公司的不開票收入是不是通過私戶收款了?總結一下,第一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意思,過於招搖了,第二,如果私戶發工資的錢是從公司公戶轉過去的,賬務如何處理呢?長期往來過多,股東財產會不會因此與公司財產混同?總之會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

如果工資分為兩部分發,公戶發一部分,私戶發一部分,這就是明擺著偷稅了。不過企業也是傻子,這樣避稅,避誰的稅呢?如果是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為什麼要把風險攬到自己身上呢?公司的義務是代扣代繳,個稅是員工應該繳納的,強行避稅不就是引火燒身嗎?

二、從員工角度看

只要員工能收到工資,理論上沒有什麼風險。自從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移交稅務,雖然很多地方暫緩移交了,但有些企業可能會用這樣的方式,規避員工社保。就是我不給你交社保,工資表上你的名字我也不體現,你幹了活我用私戶發工資,這樣本應該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就可以不用交了。但薪金髮放只是一種形式,如果員工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能夠提供其他勞動證明,不管企業怎麼規避,也是逃不了的。

所以,使用私戶給員工發工資,風險更大的是公司,也許用私戶發工資流程比較簡單,但後續帶來的麻煩確實不能避免的。


簡淨軒語


用私人銀行賬戶發工資是否涉及逃稅,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得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如果企業利用私人賬戶發全額工資,一般情況下企業財務視同“現金”支付工資形式記賬,不存在逃稅問題。但如果企業發放工資採用“二次工資”形式,即員工工資一部分是對公賬戶發放,一部分通過私人賬戶發放,這種情況可以基本斷定是在逃稅。

現在企業發放工資,一般都是通過網銀銀行代發功能,方便快捷。但也有的企業沒開通網銀代發功能、或某種原因不能使用,有的企業甚至連網銀功能都沒開通,都是採用現金髮放。如果要支付長期駐外地員工的工資,怎麼辦呢?只好從對公賬戶轉賬(或“錢不離櫃取存”)到私人賬戶,再用私人賬戶支付了,然後財務視同支付現金記賬。

可能有人覺得不可思議,互聯網這麼發達,網銀這麼流行,為什麼還這麼原始。實際上,現實中我們想不到的情況太多了。就像前不久報道的江西某地,一個性格內向會計,居然手握企業各種印章,進而挪用鉅額款項的事件,更讓許多資深財務人員大跌眼鏡。但現實就有這麼多看似奇葩、但確實存在的事情。

如果企業採用“二次工資”,一般是為了“協助”員工少交個稅,同時也是為了企業少交五險一金。但與此同時,也意味著企業要多少25%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或查賬且盈利情況下)。在明年開始的五險劃歸稅務部門“徵收”而不是“代徵”的新政策下,這種情形估計會更多。


岑詮


稅收圈混跡多年,聽到長期用老闆的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基本可以下結論,就是逃稅行為。好比一件假古董,這就是一眼假!為什麼?大家思考這樣兩個問題:

第一,老闆私人賬戶的錢從哪裡來?

老闆不是活雷鋒,長期給員工發工資,那可不是三瓜兩棗能夠打發的,沒有個幾十萬上百萬,肯定做不到。老闆不可能掏私人腰包來補貼公司,這筆錢只能來自於公司的正常收入,比如,某筆貨款的一部分沒有進入公司的公賬,直接由老闆的私人賬戶收了款,然後用於發工資。

那麼,從稅收角度看,因為少記收入,就有可能少繳增值稅及其附加,少交企業所得稅,少交股東分紅時的個人所得稅。假設發了100萬工資的話,大概會少交三四十萬稅款。

第二,老闆私人賬戶發工資會按規定代<strong>扣個稅嗎?

一個自覺的守法的老闆,不太可能長期使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由於現在稅務部門對私人賬戶的監控還是不夠到位的,老闆在發工資的時候,就很可能不會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沒有足額代扣,這樣一來,一部分的負擔最後落到員工身上,還有一部分的員工未必會去繳稅,形成了稅收的流失。此時,老闆和員工都有責任。

當然,在一些規模比較小的企業,或者企業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會出現老闆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現象,偶爾為之完全事後調整,並在財務核算上體現出來,但長期這樣做,就要注意風險了。


沉默的磚家


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企業開辦賬戶的種類,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企業開具的銀行賬戶可以分為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還有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賬戶。

在這些金融賬戶中,只有基本賬戶可以支取現金,其他賬戶只能存儲現金而不能支取現金。再加上銀行對賬戶的管理比較嚴格,所以有時候即使基本賬戶能夠支取現金的限制還是很大的。

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私營企業主,因為國家對公賬戶的管理比較嚴格,他們為了方便就使用個人的賬戶來進行現金的支取或者生產經營。

在會計核算上,這種行為只能作為現金來進行核算,不能將私人賬戶列入企業的正常賬戶列表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辦法,現金使用的限額是1000元。超過1000元的,就必須通過賬戶來進行轉賬,所以說使用私人賬戶進行大額的現金支出,在會計核算上也是比較頭疼的,因為他的現金額比較巨大,嚴格來說是不符合人民銀行的管理規定的。

至於說老闆使用個人賬戶來給員工發放工資,是否涉嫌偷稅,就要從會計核算上來進行判斷,如果他都能夠正確的進行列支並繳納相關稅收,特別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它只是在賬戶使用上存在著不符合規定的地方。

如果他直接發放工資沒有在會計上進行核算,那麼就肯定這存在著個人所得稅沒有代扣代繳的嫌疑,具體情況要根據稅務機關的查賬來進行決定。

撰文:左刀三爺 覺得好就關注,不好就拍磚!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爺聊財稅


從規範的角度講,公司發放薪資是應該從對公賬戶劃出,如題中所述情況,有涉嫌違法行為的可能性。

首先,從對於公司如何支付工資,《勞動合同法》及《工資支付條例》並沒有規定支付的方式,只要單位依法足額支付工資即可。

其次,從稅收角度,對於公司用個人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是否導致偷稅漏稅的行為,還需要看支付的具體情況。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該對員工薪資需納稅部分,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按時申報並且代繳了相應數額的稅款,就不存在違法情況,如果沒有及時進行稅務申報,就有偷漏稅的嫌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我們從會計和稅法方面來看這個問題,如果支付員工工資從私人老闆賬戶上解決,那麼會計賬務處理上不需要計提成本費用和負債,從個人所得稅方面來說,造成工資所得減少,無形中造成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減少。從公司所得稅方面來看,由於未計提成本費用,反而造成利潤虛增,無形中加重了企業所得稅負擔。所以,用個人賬戶發工資,其實出發點是對職工個稅逃稅,但其實由於未計提相關工薪對應賬戶的成本費用,形成了利潤虛增,反而加重了企業稅負,是得不償失的。


司學勇


公司老闆長期用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這種做法是有分險的。

如果公司規模很小,從業人員極少且在比較偏遠的山區,公司基本戶賬戶往來很少,更多的是通過現金交易的,如果在公司合理繳納各項稅款情況下,從老闆私人賬戶發工資,是可以以“現金”支出記賬,不存在逃稅的問題,但是這種做法並不提倡。

如果公司老闆用私人賬戶發工資是為規避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那這種做法是典型的偷稅漏稅行為,公司這種做法是得不償失的,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同時也不利於公司員工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查明個人工資的情況。有的公司老闆為了享受小微企業的稅務優惠,稅務申報個稅人員跟公司實際發放工資人員及金額不一致,這種做法也是偷稅行為。一個以企業的員工的工資水平如果長期低於同地區同行業水平,且一直遊離在個稅起徵點的話,已經是屬於高風險的企業。

2018年以來國家大力進行稅務改革,金稅三期數據比對升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合併聯合稽查,社保劃歸為稅務徵管,加上今年初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種種跡象都要求我們做企業要規範公司的賬務處理,卻不可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觸犯法律。

公司的會計們遇到老闆要求自己做違法的事情時,也請務必向老闆分清利弊。


財經這些事兒


慘案!!這位老闆用私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嗎?已經被罰了700萬!

具體是什麼情況,聽我給你娓娓道來~

案例

四川成都S公司主營炸薯片等快餐小吃,主要通過發展加盟店收取品牌使用費、商標管理費並銷售原材料。稅局接到舉報稱其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稅局展開調查發現,S公司同期申報主營業務收入偏低,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最終稅局通過破譯S公司真實電子賬查實,S公司2013年~2015年期間:以收據代替發票,未確認收入,未進行納稅申報;向股東分配利潤357萬元,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通過法人李某個人賬戶為員工發放工資,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30餘萬元。

風險提示

1、採用兩套賬目核算,存在賬外經營的情況;

2、以收據代替發票,賬外銷售收入不確認、不申報;

3、向股東分配利潤357萬元,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4、通過李某個人賬戶為員工發放工資,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結論

從上述案例,可以得到四點啟示:

1、稅局最終通過破解真實電子賬查明S公司偷逃稅款的事實,可見通過設置兩套賬目、虛假申報的方式偷逃稅款的方式,也逃不過稅局的嚴查;

2、隱匿收入難逃法眼,大數據下千萬不能存有僥倖的心裡,不管何種“避稅”方式,只要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必將暴露無遺。

3、股東利潤分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向來是稅務稽查的重點,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通過個人賬戶發工資來逃避個稅註定行不通。

稅務機關有權查詢涉嫌納稅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像案例中S公司通過法人代表李某向員工發放工資,稅務機關一查一個準,特別是如今各個部門聯合執法,信息共享,要想隱藏這些貓膩更是難上加難。

最後提醒各位老闆:以後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老闆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賬戶,都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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