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經常嫖娼,老婆起訴離婚,法院卻堅決不判離

看到上面這個標題的朋友估計對老公經常嫖娼而法院卻堅決不判離婚的事情很好奇,實際上這是一件十分正常的法律判決,為什麼呢?小編先將當事人與律師的一段對話講給您聽。


老公經常嫖娼,老婆起訴離婚,法院卻堅決不判離


女當事人:我老公喜歡嫖娼,我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律師:老公喜歡嫖娼的話,老婆起訴到法院的話,如果男方堅持不離婚的話,通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女當事人:嫖娼這麼噁心的事,法院憑什麼不判決離婚,我現在看到那個死男人就噁心。

律師:法院判決離婚,只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般才會准予離婚。

女當事人:嫖娼還不能離婚,還有沒有王法了?

律師: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嫖娼難道不算感情破裂嗎?

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已經基本進行了羅列,《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很明顯,在上述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並不在列。因此儘管老公喜歡嫖娼,倘若老婆以此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只要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哪怕他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這個婚一時半會也是離不了的,從法律上來看,這樣的判決並無不妥,但是又總感覺怪怪的。

嫖娼屬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屬於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因嫖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過不下去也實屬正常。

在此類離婚案件的庭審中男方一是堅決不承認自己嫖娼了,二就是表明自己會改過自新,以後不會再犯,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查閱了大量相關的判例,老公嫖娼被拘留,被收容,甚至因強姦罪被判刑,女方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也絕大多數都不被法院所支持。

現摘錄其中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0117民初444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範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現住松江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現住上海市松江區。

原告範某某與被告王1離婚糾紛一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後,於2016年12月8日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於2017年1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7年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範某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稱/辯稱:

原告範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兒王某2由原告撫養,被告於法院判決離婚後每月支付給原告2,000元作為女兒王某2的撫養費支付至女兒18週歲止;3、判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海市松江區西新橋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區雪松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03年8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兒王某2。從2015年3月開始,原告發現被告經常在網上通過QQ及微信與從事賣淫工作的女人聊天,並通過電話聯繫等方式到賣淫女居住的地址進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被告自認意識到錯誤,向原告寫下保證書。

但被告寫下保證書後,非但不改惡習,甚至變本加厲。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故於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該院於2015年12月判決不準離婚。

判決後,原、被告感情並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訴至法院。

被告王1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之間的感情還是有的。被告雖然之前有過嫖娼行為,但之後已經改正了,普陀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被告也積極採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實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被告於2001年左右經人介紹相識,於2003年8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兒王某2。2、2015年3月,因原告發現被告有嫖娼行為導致雙方產生矛盾,原告於2015年8月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該院於2015年12月8日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後,原告認為雙方關係並未改善,故再次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由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證據材料清單、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離婚的標準。原、被告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餘年,且已共同生育一個女兒。婚後,雖因被告的過錯導致雙方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並未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鑑於被告不同意離婚,一心想要維持家庭完整,願與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責任放在首位,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還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原告範某某要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範某某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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