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1月25日,佛山市順德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發佈通告,決定在順德區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規定進入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結果通告發出的第二天,

順德一男子陳某堅便趁著酒勁,

妄圖對該通告說不,

不僅拒絕戴口罩乘車,

還毆打司機和警輔人員。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拒戴口罩酒後鬧事


26日19時許,犯罪嫌疑人陳某堅同其母親準備在順德區大良街道清暉路路段乘坐公交車,因未按規定佩戴口罩被公交車司機毛某拒絕搭乘。陳某堅質疑該規定稱要拍照發朋友圈投訴司機拒載,出手毆打司機並強行拔掉公交車車鑰匙以阻止司機開車離開。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大良派出所接到司機報警後派員到達現場,發現陳某堅身上散發出濃濃的酒氣,情緒非常激動,告訴其疫情防控期間按照規定需佩戴口罩才能搭乘公交車。陳某堅不聽勸阻向其中一名輔警吐口水,並用手機打傷其左臉。最後,警方將陳某堅及其母親強制帶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月3日,我院接到順德區公安局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堅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

經審查,我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對陳某堅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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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月25日順德區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有關通告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


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順檢說案︱捕了!不戴口罩乘車被拒竟毆打司機、警輔人員

新型冠狀病毒人傳人主要途徑是“飛沫傳播”和“接觸傳播”,佩戴口罩是預防病毒傳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防控手段之一,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不但要主動佩戴口罩,還要勸說和監督他人佩戴口罩,讓戴口罩會成為人們疫情防控期間的出行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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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 順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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