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判刑死刑。

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判刑無期。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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