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司法处罚申请复议被驳回


当事人不服司法处罚申请复议被驳回


2019年12月30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酒泉市万聚渔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泉万聚渔业)、刘愉菲的虚假陈述行为给予司法制裁,对酒泉万聚渔业依法处以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志明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作出后,酒泉万聚渔业、赵志明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撤销处罚决定。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愉菲和万聚渔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志明及万聚渔业公司在原审时故意隐瞒相关证据、相互串通帮助万聚渔业公司规避履行义务,刘愉菲以上诉、撤回上诉、此后又通过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等方式要求认定原审判决错误,并启动、引发后续多个司法程序。刘愉菲、万聚渔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志明及万聚渔业公司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诉讼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已处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遂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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