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司法處罰申請複議被駁回


當事人不服司法處罰申請複議被駁回


2019年12月30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酒泉市萬聚漁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泉萬聚漁業)、劉愉菲的虛假陳述行為給予司法制裁,對酒泉萬聚漁業依法處以罰款5萬元,對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志明司法拘留十五日。處罰決定作出後,酒泉萬聚漁業、趙志明不服,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申請撤銷處罰決定。近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複議決定書,駁回當事人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劉愉菲和萬聚漁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志明及萬聚漁業公司在原審時故意隱瞞相關證據、相互串通幫助萬聚漁業公司規避履行義務,劉愉菲以上訴、撤回上訴、此後又通過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等方式要求認定原審判決錯誤,並啟動、引發後續多個司法程序。劉愉菲、萬聚漁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志明及萬聚漁業公司的行為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妨害訴訟秩序,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依法應當予以處罰(已處罰),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遂決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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