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減免房租、加大信貸支持……湘潭十二條政策助力中小企業共渡疫情難關

湘潭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國、省、市關於疫情防控的系列決策部署,現就支持中小企業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實現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幫助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務工人員返企、防控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物資運輸、流動資金不足等難題,尤其是指導協助中小企業做好復工復產期間的疫情防控工作,針對中小企業亟須的交通、物流、運輸需求,提供定製化的服務,切實保障企業按國、省有關規定安全有序復工復產。(牽頭單位:市工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交發集團;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

二、支持擴大防疫物資生產。安排產業扶持資金,重點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進一步擴大產能;支持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轉型新增防疫物資生產線,快速形成產能。(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下浮15%以上,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低於2019年同期融資成本。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能恢復正常生產的中小企業適度增信;對有發展前景但因疫情暫時受困的中小企業,不得抽貸、斷貸和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導致到期還款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同時不下調其信用等級;對疫情防控相關中小企業的不良貸款歷史遺留問題,根據疫情影響情況,提供差別化處置政策,採取降息和免除罰息等措施,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市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窗口開闢服務專線(聯繫電話:0731—58225116),提供企業融資諮詢服務,協助企業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接。(牽頭單位:市經研金融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湘潭銀保監分局)

四、加大產業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支持力度。對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資金在投在保的中小企業繼續給予支持,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在保中小企業採取續保措施;對涉及民生和防疫物資保障的相關中小企業,有融資擔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資擔保費率按1%收取;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在保中小企業酌情降低擔保費率;對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支付投資收益困難的,可延緩3個月支付。(牽頭單位:市國資委;責任單位:產業集團)

五、加大清償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工作力度。逐月推進拖欠民營企業剩餘賬款清償工作,確保在2020年實現“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牽頭單位:市減負辦、市國資委;責任單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六、加快兌現惠企政策資金。科學調度財政庫款,優先兌現撥付中小企業各類財政性獎補資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七、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對用工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企業拓寬用工渠道,穩定企業用工。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經認定的暫時性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不超過6個月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八、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疫情防控期間,經批准緩繳基本養老保險的,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緩繳期滿後,企業應及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九、減免中小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減半。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適度減免租戶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和示範區管委會;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十、減免困難企業稅費。受疫情影響,導致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重大損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依法依規按程序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牽頭單位:市稅務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十一、延期交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需延期申報納稅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期繳費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十二、加強中小企業法律援助服務。對中小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帶來經濟、法律糾紛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為企業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見中“中小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2011〕300號)認定。上述相關條款除國、省另有規定外,執行期限自發布之日起3個月止。國、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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