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獄警在下班途中遇到小偷,去追小偷導致其跳河身亡,獄警是否具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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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警當然有責任。

預警在追小偷之前,要先問小偷是否熟悉道路,是否會游泳、是否可以避免危險的河流等等,小偷答覆可以。才可以開始跑,獄警還需要請示上級同意後,才可以追。

在追的過程中,看到河流,就要立即打電話給醫院,作好急救準備。並呼叫救護車。

如果沒有做好這些預防工作,小偷落水死了。獄警是要承擔責任的。


秋宜聲


首先我也是個法律工作者,我主張獄警肯定是無罪的,因為負刑事責任第一要有動機,目的等主觀因素,第二,有積極的實施縱容犯罪等行為,第三,有過失。第一第二肯定沒有了,至於過失,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一名司法幹警,在面對犯罪行為時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這是沒錯的,國家目前也大力強化這方面的工作,這也是出於一個司法人員應有的覺悟和責任,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小偷出於逃避法律制裁而受傷致死只是其個人主觀的因素,他跳不跳河並不是這個監獄警察能夠控制和決定的。此案件根本不涉及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小偷只是慌不擇路意外身亡。所以此監獄幹警不需要負任何刑事責任。一般來講只有在小偷明確表示再追就跳河,獄警仍進行追趕或者小偷跳河獄警並沒有採取積極的營救措施,才可能負法律責任。

有人說警察法規定獄警沒有權利抓小偷。我明確告訴你,警察法並沒有這種規定,也不可能有。

確實警察法沒明確規定除公安幹警以外的警察的權力,當然國家也不會有類似的這種規定,但是警察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第十九條,第三章都對全體各警種警察進行了統一規定,最起碼應當有維護社會治安,社會正常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權力,這是很明確的。另外國家對各級部門司法人員都有維護法律尊嚴的責任,遇到違法行為有責任和義務採取相應措施。公安幹警遇違法不加制止就是瀆職,其它司法幹警可能就是批評教育。這才是規定與不規定的區別。警察法會規定除公安部門以外的警察沒有制止違法的行為嗎,不可能的。警察法條數不多,但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推敲的,凡是法條沒明確說明公安機關的,都適用於任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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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包括獄警)對小偷的跳河自殺行為依法不負任何責任。‘’

依我之見:小偷明知跳河逃逸極有可能被淹死,但為了非法佔有所盜財物而不致被追回而空手而歸,也為了逃避被抓住後所要追究的法律責任,在明知跳河可能死亡而置自己逃河死亡的後果不顧,其跳河逃逸自殺的行為純屬咎由自取的。任何人(包括獄警)依法抓捕扭送小偷的‘’追趕‘’行為合法合理,對小偷的自殺行為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對於偷盜丶搶劫丶敲詐勒索丶詐騙丶搶奪…等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在分則中規定了不同罪名,並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不同種類的刑罰,罪大惡極者還可能被處以無期,或死刑。

二,對於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利,以及破壞社會社會治安秩序的盜竊丶搶劫丶搶奪丶敲詐勒索犯罪,我國《刑法》二十條規定了為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對於正在實施的盜竊犯罪,以及逃跑的罪犯有權予以制止的‘’正常防衛權‘’;對此,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精神:對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任何公民有‘’抓捕‘’和‘’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權利。

那麼,本案例小偷偷東西后,一經發現中國境內的任何公民‘’依法‘’均有抓捕和扭送司法機關的權利,只要任何抓捕扭送罪犯的公民沒有法定的‘’過當行為‘’,依法就不能承擔任何責任。而本案件‘’小偷跳河死亡‘’,可以看出小偷死亡是小偷‘’自己跳河‘’而沒有人推小偷下河丶也沒有因毆打小偷致死。所以,本案例中小偷跳河死亡,任何追趕小偷的公民均無任何責任。

請問一一依法在中國境內任何公民都有權‘’抓捕扭送‘’小偷,本案例中的獄警下班途中抓捕扭送小偷又有什麼不當?同理,只要該獄警在抓捕小偷中沒有推小偷下河丶沒有毆打小偷,而小偷自己跳河致死,獄警對小偷之死無任何責任。

三,獄警下班途中路遇小偷,該不該抓捕小偷呢?

依我之見:獄警下班路遇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是有制止和抓捕扭送辦案機關的職責。根據我國《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職責範圍的事宜應履行職責,人民群眾人身權利和財產遭遇不法侵害,人民警察應當給予救助。而本案例盜竊罪犯盜竊公民財物,無論公安機關警察,還是‘’獄警‘’,非工作時間均有依法路遇小偷所盜財物,為被盜群眾給予及時救助而追趕小偷追回被盜財物的法定義務。

請問:獄警下班途中路遇小偷,依法追趕小偷為人民群眾追回被盜財物合法丶合理的行為為什麼要為小偷跳河畏罪自殺負什麼責?如果現實生活中,當老百姓遭遇搶劫丶搶奪丶盜竊犯罪侵害時,而身著警服的獄警下班巧遇廣大群眾正在抓捕盜竊罪犯,而負有打擊犯罪身著警服的警察卻袖手旁觀,那才是真正的不合情理。所以,本案例獄警下班路遇盜竊罪犯的小偷依法丶依理都必須出手抓捕盜竊罪犯,並且依法依理抓捕罪犯之行為,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小偷盜竊他人財物本己違法犯罪,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為逃避法律責任,主觀上小偷明知‘’跳河逃逸‘’可能致傷,甚至致死,但是,小偷為了非法佔有所盜之物不致被追回而空手而歸,小偷為了逃避被抓往後承擔法律責任,而故意挺而走險跳河而逃,那麼,小偷就應當為自己故意跳河逃逸緻死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人民警察法規定: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所以獄警下班途中遇見小偷,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追趕抓捕小偷是履行人民警察職務,受法律保護不承擔責任。小偷為逃避法律懲處自行跳河溺忘,不應該成為追究人民警察依法履職的理由。在整個過程中獄警沒有出現違規違法命令或者強迫小偷跳河的行為。


輕風53110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人民警察法的法定職責,不論他是什麼警種負責什麼工作,只要出現在案發現場就有義務對嫌疑人進行控制。

小孩子做遊戲還知道是警察抓小偷呢,這很正常,小偷跳河的目的是畏罪潛逃,逃跑途中慌不擇路,掉進河裡死亡,這是罪有應得。

換個說法,如果警察依法去抓小偷,小偷逃跑途中意外死亡,警察就要負刑事責任的話,那麼沒有執法權的普通群眾誰還敢去見義勇為?恐怕路見不平一聲吼只能存在在歌曲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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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警也是警察,根據警察法,遇到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受到侵犯時警察是有責任履職的。在警察履職時公民有義務配合,小偷有義務停下來接受調查。一句話,警察抓小偷天經地義。另外小偷意外身亡是小偷自己將自己放於危險的境地,是應該預料到的,警察無責


天天好好呆地


這個跟是不是獄警沒有關係,獄警也是警察,警察法總則有規定,警察的基本任務就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打擊犯罪等,不分警種。

所以這個問題要客觀的根據事實來看待,跟他是不是獄警或者片兒警或者緝毒警或者交警或者鐵路警或者經偵警或者刑警或者緝私警沒有任何關係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個問題就是個警察追小偷導致小偷逃跑時跳河死亡的問題,跟警察的警種沒有關係。具體起不起訴,檢查院說了算。警察有沒有罪,法院說了算。


用戶98422584141


1、問題中獄警的身份以及下班途中的時間點其實不是關鍵因素;

2、但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區分情況分析:

(1)此獄警當時是否能預見追趕小偷會致其跳河身亡這個後果的過失心態?如果結合當時的具體環境、形勢等因素,有證據證實獄警已預見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到其追趕行為會導致小偷跳河身亡,則可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過失,可能會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2)如果認定獄警採取了正當防衛,那麼此防衛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防衛過當”也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追小偷導致其死亡,如果死亡結果與失主的行為有緊密的因果關係,追趕者就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3、我國刑法設置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內的私力救濟行為,對其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都免於追究刑責。 如果排除了上述幾種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般的見義勇為不應擔刑責。

以上個人見解,歡迎繼續交流。謝謝!


茂名supereasy


採取的措施不當嗎?應該先讓小偷停下別跑,然後組織群眾在河邊組成人牆,讓所有車輛停車,商店關門,立交橋也組成人牆,形成一個良好的不會出事例如跳河淹死,不會跑到馬路中間讓車碾死,跑到商店拿起售賣的刀具行兇殃及他人,跑到立交橋上跳下摔死等等措施,然後再叫安全人員現場分析危險因素,排除一切可能引起小偷傷殘的所有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然後再叫小偷跑,大家一起上去抓住這個小偷,這就對了。如果還是出了事,那麼,在哪裡出事,哪裡的人員一律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是沒能有效阻止小偷傷殘而引起過失罪,對這個警察也就是組織者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從誰身邊過去的2個人判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旁邊2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剩下的旁邊組成人牆的人判處2年有期徒刑。對其他所有參與者因為組成人牆而影響了小偷的逃路判處1年有期徒刑,不得保釋,不得緩刑。


用戶4907820792014


不用!追小偷屬於見義勇為,中間介入小偷跳河自殺的因素,這個因素宜異常,中斷了追小偷和小偷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小偷的死屬於自殺,對自己生命重大法益的處分,不能歸責於見義勇為人!即使不是獄警,其他普通人也不夠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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