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讀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讀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讀


肺炎機制發〔202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為緩解部分地區醫療機構發熱門診醫療資源緊張的問題,及時有效開展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工作,我們組織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使用。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2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


  為有效控制疫情,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以下簡稱疑似病例輕症患者)規範管理,指導地方將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場所設置為首診隔離點,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進行隔離觀察,特制定本方案。


一、隔離對象集中


  1.首診醫療機構判斷為疑似病例輕症患者。  2.有生活自理能力,年齡≤65週歲。  3.無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等基礎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知情同意,自願前往。  

二、首診隔離點要求


  1.在設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周邊就近選擇場所作為首診隔離點,原則上可步行前往。  2.隔離觀察期間,隔離觀察對象原則上應當單人單間居住。隔離對象原則上不得離開房間活動。  3.房間應當具有良好的獨立通風條件,具有獨立衛生間。  4.首診隔離點電梯應當具有容納急救轉運擔架條件。  5.首診隔離點應當具備獨立的可封閉管理的醫療廢物暫存地。  6.非隔離對象不得擅自進入首診隔離點。  

三、物資保障與人員配備


  1.首診隔離點應當配備適當的急診急救物資與醫護人員。  2.結合首診隔離點的佈局參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四版)》和《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制定合理觀察流程。  3.首診隔離點應當配有相應警務人員,隨時處理突發事件。  

四、轉診、解除隔離等情形


  隔離觀察對象視病情變化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觀察、轉診或者解除隔離。病情加重或出現其他突發病情時應當及時轉至首診的醫療機構;診斷為確診病例,應當及時送至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認後,符合解除隔離條件的觀察對象,應當立即離開首診隔離點,解除隔離或轉為居家醫學觀察。  

五、其他規定


  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場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並明確隔離點各項工作的牽頭負責部門和部門分工。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讀


為緩解部分地區醫療機構發熱門診醫療資源緊張的問題,及時有效開展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工作,2月3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印發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


該方案旨在指導有需要的地區,將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場所設置為首診隔離點,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進行隔離觀察,以加強對疑似病例輕症患者的規範管理,控制疫情的蔓延。方案主要包括五個部分:隔離對象集中、首診隔離點要求、物資保障與人員配備、轉診或解除隔離等情形以及其他規定。

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場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有關隔離工作由地方根據實際需要實施。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讀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症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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