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應最大限度理解和遵守法律,少評價和發牢騷

最近,因學習研究的需要,收集了一些對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風險的研究論文。發現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對於投資地的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問題上,大部分的研究者都認為,對方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嚴謹等等。這個結論是否經得起檢驗?

當然,我不知道他們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否與中國相應的法律法規相比較得出的,還是與發達國家的相應法律比較?

我們外出投資不是去評價對方的投資等法律法規,而是要在理解的基礎之上去遵守法律法規,因為每一部法律都不健全,都有問題,關鍵是如何運用,如何遵守,這才是我們應該考慮考慮的問題!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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