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違法犯罪:收受賄賂,將要受到以下處罰

如何認定受賄罪?

2020違法犯罪:收受賄賂,將要受到以下處罰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主要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的方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服務的職務人員; 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和國家機關指定的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組織和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的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的受賄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成本罪,如果一名國家官員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事,但不打算受賄,則後者以報酬的名義將財產送到其家中,而前者不知情,不能以受賄罪處罰。

受賄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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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犯受賄罪的,依照受賄所得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刑法典》第383條的內容是對腐敗罪量刑的規定,九年刑期雖然不是很清楚關於受賄刑期的變化,但是關於貪汙刑期方面的內容,根據《刑法》的規定,即對受賄量刑進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侵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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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貪汙金額累計處罰。

犯第一款罪,如實認罪,誠懇懺悔,積極退還不義之財,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發生,在提起公訴前,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免除處罰;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其他情節,同時依法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減為無期徒刑後的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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