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年至九八年工作,臨時工,單位未繳納社保,現在可以要求單位工齡認定和補繳社保嗎?

未來4066


樓主你好,你從1989年到1998年在工作單位工作,那麼那個時候是以臨時工的方式來進行工作的,單位沒有給你交納社保,現在可以要求單位認定工齡並且交納社保嗎?1989年到1998年相對來說年限是比較長了,距離最近的1998年也過去了21年的一個時間。

所以說你想要求你的原工作單位來給你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和補交相應的社保待遇,是比較困難的一件事情,一方面你能否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你曾經在那家企業單位工作過,再一方面,真正實行勞動合同法的時間,實際上是在1998年以後,那麼是不是勞動合同法所適應的一個範圍呢,這也也是一個問題。

所以我個人建議遇到這種情況,你先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看看勞動仲裁機構有沒有可能來進行一個勞動仲裁,如果有可能進行勞動仲裁的話,那麼你就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去提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仲裁不能夠樹立你這樣的一個問題,那麼很有可能你就不能夠追回你之前的一個社保待遇了。


社保小達人


現在公司少一分錢都是好的,我想他不會給,嘿嘿,他們要辭退老員工,高鑫,欒哥,因為不會給那麼多錢啊!

反正我幹了21年,沒有籤合同,我今天莫名其妙的又欠了一年好的\\^O^/

我們是臨時工,什麼也沒有,一年七天假,30到正月初七,完璧歸趙,這幾天還給你工資


可可我可我不要可我不


根據題主提供的信息,你八九年至九八年在單位工作,臨時工身份,時隔二十多年,現在要求單位工齡認定已沒有實際意義,要求單位補繳養老保險也是不可能的。

根據《勞動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而你已過了二十多年,很明顯過了仲裁時效期,你的主張勞動仲裁是不會受理的。

下面我就題主提出的兩方面要求,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關於工齡認定。

題主要求單位工齡認定,不知是出於何種目的考慮。

如果你現在還在職,你是考慮想加薪的話,工齡和工資應該是掛鉤的,要求工齡認定還是有用的,但你98年已終止了勞動關係,現在已不在職了,單位工齡認定有什麼意義呢?

如果你是考慮到養老,按照我們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臨時工是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在認定工齡也沒有實際意義,臨時工就是實際繳費年限,繳一年算一年,既使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的是你參加工作時的原始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工資發放材料等,也不依單位工齡認定為準,單位工齡認定毫無意義,為什麼你還要求單位工齡認定呢?那不是瞎費精力嗎?

二、關於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

你是八九年至九八年的臨時工身份,按照各地掌握的政策標準,八九年的時候,臨時工還繳不了養老保險費,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大部分統籌地區是從90年3月起先後開始的,在當時,臨時工只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也是可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而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出臺就晚了,是在2012年前後各地才有的,但前提是必須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且時間不早於90年3月。你不妨想一想,單位當時未給你繳納養老保險費,估計當時也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再說已過二十多年,工資發放表還能找到嗎?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工資表,怎麼證明你與單位有勞動關係?單位又怎麼能補繳了養老保險費?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現在的企業大都成了私人的,過去單位不給你繳,二十年過去了,你讓現在的企業為你補繳,這不是割現在企業老闆的肉嗎?企業會配合你提供工資發放等證明材料嗎?既使你手裡有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但現在也過了仲裁時效期,沒有法律的強制性保護,單位會主動給你補繳?想讓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我感覺已不可能。

三、關於自己補繳養老保險費

我們可以換一種思維,自己補繳可不可以呢?

如果你工作單位是機關事業單位,那隻能自認倒黴,現在大部分統籌地區還沒有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策,所以是補繳不了的。

如果你是企業單位,那還是有希望的。你是八九年至九八年的臨時工,估計你現在的年齡也就是50來歲。如果自己想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話政策還是充許的。

你最好是向單位承諾不用單位出一分錢,讓單位幫助你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及工資發放表,自己將90年3月至98年8年多的養老保險費補繳了,然後按靈活就業人員(或新單位)繼續再繳7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了。

綜合以上情況,自己想法補繳了臨時工期間可以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然後再按靈活就業人員(或新單位)繼續繳至規定年限辦理退休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溫馨社保


首先要看就業單位是國營、外資還是民營的。

對於國營單位,《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提到,如果臨時工轉為合同制的,也就是如果本案中98年被原單位招為合同制工人的。那麼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齡可以算。

在當地統一繳納社保之前的工齡,可以按視同繳費計算,之後的,需要各自補繳。

如果是民營企業,在當地統一繳社保之前的工齡,無法認定。之後的各自補繳

如果外資企業在統一開始社保之前繳納過商業保險,也是可以認定的。之後需各自補繳。

在國營單位,關於如何界定最後一次,各地也有分歧

沒有爭議的是,臨時工直接在本單位轉合同制工人,之前本單位臨時工工齡可以算。


有爭議的是,在該單位幹了臨時工,後來中斷了,也未到其它單位就業,隔了幾年被原單位招工為正式工人了,有的地方認可,比如安徽,有的地方就不認可。

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勞動監察。

關鍵是收集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然後才能要求補繳,年代久遠,補繳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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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本號2018年10月16日文章《季節工、臨時工、“亦工亦農”工的工作時間,可以算連續工齡嗎?》

本號2018年7月10日文章《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人力資本


單位招的臨時工要交養老保險的,我們單位臨時工以前就一直交的。我肯定地告訴你:單位必須給用工者交養老保險,不交你可以告他。哪個單位用你,哪個單位就必須給你交養老保險。違規用人責任在用人單位領導身上,不在你身上。單位招了你又沒解聘你,單位就有義務給你交養老保險。

交養老保險從實行養老保險年限計算,你可以叫單位補交,但是也從個人工資上扣除的,這麼多年沒給你扣的你也要補上個人部分,單位補單位那份。以前工資低個人扣的少,單位補的也不多,你可以去人社具體諮詢負責社保同志,應該可以補上的。

以前沒有合同制,就是正式工和臨時工。正式工不交社保,因為退休國家管的,臨時工退休國家不管,單位就要交社會保險,防止退休無工資可領。這是說以前臨時工不承認工齡的,要轉為正式工才承認工齡。工齡認定你不符合以前政策,只有走補交養老金這條路。

我個人以為補交養老金這塊可以具體諮詢人社負責同志。個人部分肯定你自己要補上的,以前工資低,補也補不了多少,單位這塊可以跟單位領導溝通,應該不會為難你的,也不多,不可能按現在標準補,按9幾年工資標準補上。


一朵浪花17


你好,我是89年中專畢業分配到醫院上班的正式職工,於2004年辭職買斷工齡,當時自己買了這15年的養老保險,之後在企業買養老保險,請問我之前的視同交費年限怎麼計算?


用戶5609044393627


工年或許可以,繳納社會保險非強制部分可能不行。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實施後,該法對以前的行為有沒有效力。如果有效力,則是有溯及力;反之,則無溯及力。法律無溯及力是一般原則,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權利,法律也可以規定有溯及力。在筆者可觸及的法律中,《著作權法》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八九年至九八年工作時,勞動法尚未實施,因你連續在本單位工作,也許可以主張,但能夠得到支持尚有疑問。

再看《社會保險法》,該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以前,儘管有條例,但未強制繳納部分可能得不到支持。


南京徐劍


1995年《勞動法》頒佈實施後,“臨時工”這個稱謂不存在了,所有勞動者稱為“員工”在《勞動法》實施前的臨時工的工作年限也應該“視同繳費年限”


低調1916959


我就是學校的合通制工人,仲裁也裁了,法院也執行了,就是不按執行條文辦,這事誰來管?


用戶2521804076774


哎呀媽呀,這怎麼啥都不懂呢?太嚇人了,太無知了,一個臨時工哪來的工齡一說,從何談起,沒有工齡,也不可能視同繳費,你就從現在開始趕緊自己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吧,繳夠15年你就可以開勞保了,懂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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