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開發票後付款”,企業面對這種無理要求時,該如何應對?

小不溫柔


到底是先開票還是先付款其實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過程,無非就是擔心先開票了對方老是拖欠貨款怎麼辦;提前付款了一直催著要發票不給怎麼辦。

多數情況下,這種擔心會出現在交易雙方只有一錘子買賣的時候,或是發生在10年前信息閉塞的年代。現如今,已經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化解交易雙方的擔心。


引入第三方機制

先開票還是先付款問題產生的根源來自彼此的不信任,或是沒有掌握到可靠的信息足夠信任交易對手,這個時候需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做為彼此信守承諾的保證。

》》銀行

要求購貨方在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開立履約信用證。只需要銷售方提供雙發籤訂的協議,對方簽收的驗收單和銷售發票,就可以觸發履約信用證支付條件,由銀行直接將貨款支付給銷售方,而不需要購貨方的許可。

在向購貨方提供發票的同時,要求購貨方背書給銷貨方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並不能視同現金,一般情況下銷貨方拿到銀行承兌匯票,不會提前承兌,那樣會導致承擔高額貼現息,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購貨方現金壓力,同時也消除了銷貨方無法收款的疑慮。銷貨方也可以直接拿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自己的供應商,進行採購。

》》資產抵押、擔保

要求購貨方提供動產或不動產抵押、企業股東或第三方擔保,作為購貨方付款的保障。物保或是人保雖然不能夠直接變現,但是,真的由於提前開具發票後購貨方故意拖欠貨款時候,銷貨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擔保責任。在有擔保責任的情況下,購貨方也會積極主動的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付款,以免因小失大。


合同明確約定

交易雙方沒事的時候,白紙黑字的合同就如同廢紙,真當出現問題的時候,合同就是最有效的證據。所以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寫出來開票和付款的條件、進度安排,以免扯皮。

當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客戶都必須先付款後開票,所以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考慮如何簽訂合同。

一是要看,交易雙發誰處於交易的劣勢方,誰處於交易的優勢方。擁有不可替代優勢時候,先付款或是先預付款的要求都不為過;如果不具有獨特性,小作坊一樣,這個時候可能就要秉承“客戶就是上帝”的原則,不要過多討價還價,通過其他“打情罵俏”的途徑讓上帝心甘情願的掏錢。


另外要看,交易雙方交易的頻率和金額大小,如果交易頻率太低、金額由很大,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上面提到的擔保保障措施;如果雙方交易頻繁,量大單價小,提前開票還是提前付款,本來就是分不清的,糾結這個問題沒有任何意義,這個時候保持雙方開票、付款規律常態化就可以了,不過需要實時關注購貨方付款能力的變化,溫水煮青蛙的事,A股上市公司也很常見。

綜上所述,白紙黑字合同明確約定到底先付款還是先開票;其次,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或是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擔保!

財經奧迪特


我是從事建築工程行業人。首先覺得“先開發票,後付款”就是個坑。上次勞務公司說要給我發工資十萬元,讓我去稅務局把稅票開了,我滿心歡喜的把稅票開好了,並繳納了三千元的稅費,然後寄去勞務公司。過了幾天,只收到五萬塊錢的工資,打電話問了一下,說是公司現在沒那麼多錢,一直拖到現在未付!所以奉勸農民工兄弟姐妹們,千萬不要先開稅票再要錢!太坑人了!


貳零壹捌628


先開發票後付款,這在現實中太常見了。並且這種做法也並不違法違規。對企業來說怎麼會是無理要求呢?比如說,甲方購買乙方的商品時,由乙方先開具發票,然後甲方再向乙方轉賬。這種做法在財稅實務中非常常見,並不構成違法。

很多人包船先開發票後付款是違法的,其實是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個司法解釋,做出的誤解。

2018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文件只是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沒有說新增虛開發票範圍,沒有說“先開票後付款”屬於虛開專票。

開票後付款的要求尤其是在政府採購中非常常見。現在政府的會計財務制度非常嚴格,沒有見到發票一般是不會付款的。財務不可能通過一個白條就把錢打給賣方。除非是無法開具發票的,比如聘請專家學者講課,支付勞務費時,只要講課人簽了字就會付款。


還有,從商業角度“先開票後付款”的情形,實務中太多,並不是所謂虛開,最高院不可能出這樣的文件。 所以先開票後付款將定罪量刑!是謠言!是謠言! 謠言!真的是謠言!這個要求對企業來說並不是不合理要求,完全是正當的。


財經知識局


發票是已付款的憑證,一般情況下,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該先付款,再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法律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要求先開發票在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付款方財務部必須在見到發票後才能支付貨款,以此要求企業先開發票,財務憑發票從財務部領取貨款後付給企業;


二、付款方通知企業結賬,企業便將全額髮票送至買付款方,付款方先支付部分貨款,要求企業次日來取款。


三,業務需要到銀行辦理,銀行暫時無法辦理。


無論何種情形下,先開具發票企業是需要承擔風險的,在未收到付款時,如果買方要求先開發票,為了保證企業合法利益,建議企業在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要求付款方簽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單據,證明“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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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賬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開票後付款的,並且不是開了票馬上付,還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認為“不合理”,就是因為開票了要交稅,供應商的錢還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戶的錢又遲遲收不回來,造成企業資金緊張。

1. 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企業在交易中沒有話語權

(1) 企業規模小,客戶比較強勢,不僅不會預付,還要很長的賬期,不僅賬期長,到期了還要拖半天;

(2) 企業的產品同質性很高,沒有太大的競爭力。客戶不會滿足你的特殊資金需求,按照行業規矩,該多少天賬期就多少,不會說不開票就提前打款給你。

…..

此處省略企業被動的N種原因

2. 如何改變現狀

(1) 從大方向說,自然是解決癥結所在,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在商業中的話語權。但是,不管是規模的擴大,產品品質的提高,產品性能的改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這個需要時間的積累。

(2) 從管理企業的現金流著手:

①關注三個流動性指標,應收賬款週轉率(天數)、應付賬款週轉率(天數)、存貨週轉率(天數);

②針對不同指標的現狀提出改進的建議

比如:應付賬款付得太快,動不動就來個預付款,看到發票了馬上就安排付款,其實有時候並沒有那麼急,既然客戶都跟我們要了賬期,那供應商自然也應該有相應的賬期來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賬期有規律性的安排付款。這個時候企業也要合理運用“先開發票後付款”。一來可以抵扣,二來可以利用賬期規則。

再比如:應收賬款週轉慢。那要看看,不是每個客戶都是國企吧。有沒有有談判餘地的客戶?能不能縮短賬期,甚至要求預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強我們的應收賬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來。當然,應收賬款管理是個綜合的課題,之前有寫過一些,有興趣的朋友再深入探討,這裡不囉嗦了。

總之,先開票後付款是正常的,在企業強勢或者具有特殊商業目的時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開票。如果沒有能力那麼強勢,可以想辦法做好企業自身的管理。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話,並不構成違法違規,2018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只是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沒有說新增虛開發票範圍,沒有說“先開票後付款”屬於虛開專票。


而在現實中,只要雙方企業在合同中規定這一條,那麼也就意味著是雙方協商好的,先開票後再付款是沒有問題的,貨物、發票、金額、合同對應的上都是合規的行為。


至於怎麼應對這種情況,只能是雙方協談,沒有其它半法可以解決,要不就各退一步,一半金額先開票後再付款,一半金額先付款後再開發票。相當於把一份合同,做成兩份合同進行操作,雖然流程麻煩點,但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也不是不可為!


另一種情況就是雙方都不退讓,為了合作進行下去,也只能接受先開票後再付款的行為了!


合規寶財稅


這個問題唯一的答案是:您公司的產品競爭力不夠。在供應鏈關係中,誰厲害,誰就有話語權。

格力電器的賬面上,常常有上百億的預付款餘額,這肯定是要求渠道先墊付的資金呀。因為格力是空調老大呀,渠道必須聽他的。

同樣,如果您公司有大宗鐵路貨運,肯定知道,鐵路總局是要求賬戶上必須有足夠的餘額,才會同意發貨的,否則免談。

面對這些強勢供應商,你要說“先開發票後付款”,他肯定讓你立馬走遠的,不跟你做生意。畢竟,有的是人想跟他做生意。

所以,如果公司在供應商關係中是“那個被欺負的一方”,就只能乖乖接受對方“先開票後付款”的要求。這不算無理要求,只是對公司來說是不利的,比如:

1、款還沒收到,就要先墊付增值稅和所得稅。

2、款可能會收不回來,還不能輕易確認壞賬。

3、資金壓力大,可能要承擔更高的融資成本。

為了讓公司在“先開票後付款”的狀況下,能少點損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1、在簽訂合同前,評估對方的信用和付款能力。不要明知對方是個老賴,還跟他做生意。

2、在定價的時候,把資金成本算進去,不要生意做了,錢沒賺到都付了銀行利息。

3、在付款條件中,明確約定好付款時間和付款比例,並按比例開票。不要對方在付30%的款的時候,就把全部的發票都開了。

4、最後,最重要的自然是讓公司產品成為NO1。


康愉子


先開票後付款,為什麼是無理要求呢?目前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必須要先付款後開票。

開票與付款是企業經營中經常遇見的問題。能夠同時開票、付款的情形基本上不存在,二者必定有先後。

從市場格局來看

在買方市場下,收錢的賣方處於劣勢,你不開票,我不付錢,賣方也願意抓緊時間開票收錢。

除非在賣方市場,比如電信、天然氣、石化等壟斷企業,錢不給他,他不開票,不給你供貨,買方無可奈何。這種買賣格局是市場競爭形成的,雙方自願。

從具體經辦程序來看

開票之前的審批程序明顯要比付款程序簡單。

合同簽訂,發貨之後,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出庫單、驗收單可以據實開具發票,內部審核程序較簡單。

而辦理資金支付的程序,相信每個單位都不會簡單,對單據的審核非常嚴格,是否有發票,發票是否真實,各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是否簽字等程序是否到位,財務部門都要一一審核。

發票開錯了可以重開,錢如果付錯了,想退回來不容易。

因此,從這方面來說,付款應在開票之後更為合理,更有操作性。

不知道,題主是否與行政事業單位打過交道,沒有發票,財政的錢是付不出來的。就是有發票,如果發票存在問題,錢也付不了,何況你想先用白條付款,更是不可能的。

從而會計核算上來看

哪個企業會沒有應收賬款呢?我不知道題主所在單位應收賬款是如何核算的,難道不需要發票,僅憑出庫單就進行賬務處理嗎?

先開發票後付款,這種情況應是企業經營中常見的正常做法,仍是基於雙方協調自願,不屬於無理要求。


財務意識流


先開發票後付款,怎麼能叫無理要求呢?這樣的話,站在買方來看,賣方說先付款才能給你開發票,你是不是覺得賣方的要求很無理呢?

其實,無論先開票再付款或先付款再開票,都是一個正常的商業程序,現實中,佔主流的企業採購行為,絕大多數先開票再付款,甚至開票後再有段賬期後再付款。

之前網上一篇關於先開票後付款屬於虛開發票會判刑的文章,完全是個謠傳。

先發貨再付款,或先付款再發貨,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說哪個是無理的,哪個是合理的?

其實都是合理的。

只要雙方自願,且不違法,那就是合理的。

賣方想先收款再開發票,但你是買方的話,自然而然也會問一句,憑什麼?發票開來,我還要三單匹配(發票,驗收入庫單,請購單),再對照合同規定,按照付款期限到時付款。

當然,賣家特別牛,合同裡規定預收全部款項再發貨開票的也可以,但能這麼牛的,還真沒幾家。


財稅閒談


甲方讓你給發票,那說明人家開始走財務流程準備給你付款了,那你還不麻溜的趕緊給了,捂著下崽呢?

甲方提前要發票,多半是甲方的財務怕你收到款開不出合規的發票或無法及時給發票。如果你就是不願先給發票,那為難的就是甲方幫你請款的業務對接人,耽誤你收款,如果是預付款搞不好生意都會被攪黃了。何必呢,真沒必要較這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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