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先喝飲料後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竊嗎?未付款之前飲用,算不算偷竊?

三晉新視界


在超市先喝飲料後拿空瓶去付款,不能算盜竊。但是如果喝了飲料後把空瓶子藏到一邊或者是故意不付款,那麼這就算盜竊了。

所謂的盜竊,就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超市是一個特殊的地方,在超市裡人們可以先選購貨物,然後再付款結賬。所以顧客在超市選購貨物的時候,將再多的物品攬入自己的懷中都不算是盜竊。

並且顧客在超市挑選東西的時候,都是公開進行的,只要出超市的時候去結賬,都應當視一種正常行為。



有的顧客進入超市後,口渴了拿一瓶飲料喝,但是其並沒有拒絕付賬的意思,那麼這種行為是構不上盜竊的。即使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了,顧客可以說明情況,只要不賴賬就可以了。

對於那些真正的盜竊行為,不論其喝飲料不喝飲料?其都是想逃避付賬,白白得到物品。那麼這就有一種犯罪的故意,應當認定為盜竊。

當然了,為了避嫌疑,顧客在超市內儘量不要打開物品的包裝,拿取裡面的東西。等到櫃檯結過賬之後,這東西才完全是屬於你的,這時候再享用也不遲。


法重情深


很多超市有明文規定,禁止在超市內吃東西或是和飲料(搞活動,試吃、試喝的除外),但在執行過程中打了折扣的,所以確實有人在超市內喝飲料。

我過去有過在超市內喝完飲料,再到收銀臺結賬的行為。那是某一年的夏天,我去西安出差,天氣太熱了。我就進入一家超市,選了一大瓶飲料,一邊在裡面喝,一邊享受超市的空調。喝完飲料,感覺清爽了,才結賬離開超市。

後來,看了一則新聞,說國人到日本旅遊,也向我這樣在超市裡面喝飲料,結果廣受批評。我當時自己查了相關資料,這種行為不在於是否屬於偷竊行為,而是屬於不文明行為。

看到這則新聞後,我再也沒在超市內喝過飲料,最差也是在收銀員掃過碼之後,我才打開。

如果單從是否構成偷竊方面來講,我認為還構不成偷竊,因為你最終的結果是已經付費了。如果在你喝的時候,被超市防損人員抓到了,說你偷竊,也說得過去,因為你未經商家同意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消費了產品。

這樣的行為真的不要再發生,不文明,丟人。如果實在渴的不行,也要在排隊結賬時再打開。


紅楓財俠


哈哈哈,說的不是我嗎?經常去超市買水。先打開喝兩口解解渴。然後再結賬。剛開始是因為特別口渴,後來也就慢慢習慣了。但是從來沒有逃過單。有時候孩子在超市裡買個。QW糖什麼的,非得要當場打開吃。唉,一歲多的孩子。不給他打開,他就哇哇大哭。然後只能妥協了。然後拿著包裝袋兒去結賬。超市裡也沒有人說過什麼。因為咱從來沒有想過不結賬。假如你想這麼幹。超市那麼多攝像頭兒。也許一次兩次發現不了你,但是常在河邊走哪有但是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的。所以做人還是要老實。不要佔小便宜喲。但是直接在超市裡打開包裝吃喝的。我覺得這種行為是比較讓人鄙視的。雖然我自己經常這麼幹。但是以後我會注意的。


暴大嘴


超市不算,我經常去超市買水,先喝在結賬,也沒有超市員工說我,這個問題吧,有人說合理有人說不合理,說先喝水在結賬,屬於偷那就嚴重了那也不對,我相信超市員工,領導也不會認為我偷吧,超市員工也理解我吧,特需情況特需對待。



谷歌iiiiii


其他答案已經從情理上做了分析,以下簡單從法律層面對超市購物做下分析。

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超市貨架上的商品都有明確的標價,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要約的規定,屬於要約。

《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消費者從貨架上拿下來商品,表示認可了該商品及其價格,也就是消費者做出了承諾,根據合同法,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針對本問題,在消費者打開飲料的時候,合同就成立並生效了。

消費者在收銀臺處的付款行為只是履行了支付“應付貨款”的行為,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因此,在法律層面,消費者先喝後付並沒有可以指責的地方。

選定了商品再放回去的法律分析

也許有人看了上面的分析,會疑惑既然在消費者選定商品的時候,合同已經成立了,再將商品放回去或者沒有拿到收銀臺結賬又該如何解釋呢。

其實,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因此,在結賬前消費者都是可以“反悔”的。當然,像題目中所說的已經喝過的飲料或者損壞的其他商品不適用這個規定。

關於付錢後蓋章才能出門的分析


很多超市出於安全防盜及其他各種原因,會在消費者出去的時候在小票上蓋章核實。

根據上述分析,消費者與超市的買賣合同在消費者選定商品後成立並生效,在付錢後雙方履行完畢合同。因此,超市在消費者付錢後還要蓋章確認後才放行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商場的蓋章放行屬於檢查行為,雖然對消費者來說是是順手的事情,但實質上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相關的話題:商品標價與收銀結算價不一致


相信很多人會遇到過這種情況,跟超市方溝通的時候,他們一般都會說是商品漲價了還沒來得及換標籤或者商品放錯位置了,然後大部分人都會選擇選擇按照銀行收銀的價格結算,也就不再追究了。

其實,超市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大家在超市購物的時候文明購物很應該,但是碰到超市侵犯消費者權益,欺詐消費者的時候,也應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杜律師


在超市,先喝飲料後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竊嗎?未付款之前飲用,算不算偷竊?

別的不說,假如在菜場,沒有付錢,就把人家的菜拿了就走,賣菜的人會庭你嗎?如果強行走,人家會喊搶劫嗎?你把人家1的菜拿回家,等自己燒好吃完再來付錢,有這樣的賣菜的人嗎?

顯然,都是不可能的,都會被人家抓住的,再有理由,都會被認為是小偷或者搶劫的。

超市裡也是如此,如果不付錢,就把人家的飲料喝完,說再去付錢,哪個人相信這是想付錢的。如果這樣,豈不把超市能吃的東西全部吃光。

所以,拿了超市的飲料不付錢就喝的行為,就是偷竊,就得罰款,這是天經地義的,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所以,千萬不要狡辯,沒有這樣的理,也沒有這樣的法。


譚浩俊


我認為在“未付錢先喝再付錢”的情況下,還算不上盜竊的範疇,畢竟並不是白喝了,只是將買貨應有的程序顛倒了,這種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屬於不文明的行為,應該堅決要杜絕。


很簡單的道理,既然你都已經來到超市購物了,難道還不能等付完款之後在行開啟飲用嗎?恐怕再急也不急於這一時半會兒的,如果實在口渴難忍,不妨拿著這瓶飲料去收銀處說明情況,先單獨付款後直接在吧檯飲用。

畢竟任何一個超市裡都是規定不允許隨意開啟飲料的,尤其是直接在裡面飲用很是要不得的不文明行為。如果今後每個人都有需要,隨便都可以打開先喝後付款,那豈不是亂了章法。也可能滿地都是空瓶子。


而且這是瓶裝飲料還好說,最起碼有一個空瓶子作為最後的證據,但要換做是其他熟食或者水果呢?你一吃下去,最後會不會結賬呢?當然我們都知道超市內部有監控器,但如果未發現你“偷吃”的情況下,你會不會主動買單。

總之,超市可能並不會拿你怎麼樣,反正最終錢是照付不誤,你或許也自認為有道理的。但這種現象不利於超市的正常經營和管理,應該是違反企業管理規則及相關制度的,“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我們應當尊重企業的運行制度及規矩。


東震木


在超市,先喝飲料後拿空瓶去付款,個人認為這種行為不算偷竊。因為顧客雖然沒有付款就打開了還不屬於他的飲料喝,但是最後顧客有付款的動作,這就證明顧客並沒有主觀故意逃單的意願和行為。但是除非有什麼特殊情況,不然還是不建議這樣做,設想一下如果大家都這樣做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場景,你去一家超市購物,每個人都在那吃吃喝喝,然後拿著塑料袋、飲料瓶去結賬,那你還有購物的心情嗎?這樣不僅會影響其他顧客的購物體驗,還會增加經營者的管理成本。況且買東西的時間也不會很長,一般也都可以忍到結完賬再喝吧。


68145841


超市商場裡的東西,為避免引起不必的紛爭,即使再餓再口渴最好耐著性子等到收銀後,再飲再食也不遲。

我們小時候真的缺食的,買了東西一定高高興興拿回家裡,等到人齊了再吃。如在外連錢都沒給就急著吃,是屬禽禽青,一付餓鬼投胎的樣子會被人講無家教。

讓自己所做的行為淪落到要讓人評判說算不算偷,是不是很被動很無面子。除非是吃遲一點喝遲一點真要出人命要搶救的就另作別論。

壞習慣需防微杜浙,好習慣從幼年培養起,教育學家們教,從小逐漸訓練小孩拿了糖果先不吃,能堅持的時間越長的小孩,自我控制力越好,長大讀書做事才易成功。

何況是成人,稍微收斂些些忍忍都不成。太我行我素了。


小笙常談


一個正常的交易行為,普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就是說只有你交了錢之後,這件物品才是你的,否則在此之前,你獲得使用該商品,屬於對他人財物進行侵佔的行為

只不過,由於你只是喝瓶水飲料喝瓶水,或者其他價值不大的商品,商家也就真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到時候付費,也就並不在意了。這也是在經營活動中,自動和顧客產生的默契。

同時,這也是商品價值不大,並不構成犯罪,即便你報警,人家只要繳納費用,也就沒事了,商家得罪了顧客,也得不償失。

因此,一般這種行為,商家和顧客潛意識的達成了默契,也默認了這種行為。


當然,這一部分人,也僅僅只是少數,而且大多也都自覺付費了,因此,這也在商家的控制範圍和容忍範圍之內,也就不計較了。

市場經濟,什麼都有他的合理性,沒有法規進行限制,商家也默認這種行為,那就是合理合法的。

同時諸如超市之內的商家,很多也都在其正常損耗之內,就比如,很多人去超市都會對一些花生瓜子葡萄之類的商品拿著就吃,吃了也不買。雖然行為不道德,但這也在商家預料之中,或者說是默許的。人家商家都不在意,那也就沒什麼道不道德的了。


當然,一切還是要遵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選擇,雖然人家不說什麼,但咱們要做個文明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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