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的“同等條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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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首先搞懂什麼叫股權轉讓。

那麼什麼叫股權轉讓呢?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以下幾點進行論述:

1,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

2,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3,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4,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瞭解了股權轉讓,我們現在需要了解什麼是股權轉讓中的同等條件。

股權轉讓同等的條件應當是同等的股權條件。對同等條件既不能僅限於同等的價格,也不能對其擴大解釋,如包括向公司注資、業務關係等等。

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論述:

1,根據我國《公司法》71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同等條件指的是合同法中的,其他股東同意購買屬於合同法中的。

3,根據《合同法》第12條和30條的規定,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等。

綜合以上三點,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等條件應當是指:同等的股權轉讓的價格、數量、付款條件、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這樣,既能有利於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有利於轉讓股東及時得到股權轉讓款,使受讓方受到不僅僅是股權轉讓價款的約束,而是同時受到了股權轉讓數量、付款條件、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限制,及時的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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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可以這樣進行理解:

1. 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後,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於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後15日。

5. 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從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其實“同等條件”並不是絕對的等同,如果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優於非股東提供的條件,出賣股份的股東自然沒有必要拒絕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足以減少出賣股份股東的實質利益時,才可排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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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後,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於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後15日。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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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什麼需要過多好解釋的,主要是價格還有付款方式。有人出價比你高,付款比你快,那肯定就不是同等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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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後,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於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後15日。

5. 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其實“同等條件”並不是絕對的等同,如果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優於非股東提供的條件,出賣股份的股東自然沒有必要拒絕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足以減少出賣股份股東的實質利益時,才可排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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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條規定,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這裡“同等條件”引起的糾紛的在股權轉讓糾紛佔據了大量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對股東行使優先權的“同等條件”的理解不同。那麼該如何理解股權轉讓的中“同等條件”呢?

1. 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後,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於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後15日。

5. 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其實“同等條件”並不是絕對的等同,如果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優於非股東提供的條件,出賣股份的股東自然沒有必要拒絕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足以減少出賣股份股東的實質利益時,才可排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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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約定股份轉讓的對價,合同就因無法履行而未成立。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後,價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非股東以現金方式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除非經過擬轉讓股份股東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作價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履行;非股東允諾一次性付清的,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主張分期支付。

3. 付款期限相同。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付款相同。為了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在不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款實現的情況下。規定受讓股權的股東的付款期限不得遲於非股東付款期限30天。

4. 合同簽約期限不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出催告之日後15日。

5. 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其實“同等條件”並不是絕對的等同,如果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優於非股東提供的條件,出賣股份的股東自然沒有必要拒絕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足以減少出賣股份股東的實質利益時,才可排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金融學院派


簡單點就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內容,即轉讓雙方協議的條件,包括價格,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宋老師8212


同等條件一般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的條件,如股權轉讓價款,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等,也就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內容。


股期神投


主要是指轉讓價格,其他的諸如付款期限、方式、附加的義務等,都可以成為是否構成同等條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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