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書,雙方都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八年後原告自己反水,這合法嗎?

老王吉60237666177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8條等規定,兩審終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再審僅是作為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設計之外,針對判決可能出現重要錯誤所賦予當事人的一種特殊救濟途徑。當事人對於一審裁判不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視為其接受一審裁判結果。其申請再審的,應裁定駁回。生效的調解書已經履行完畢,也沒有證據證明調解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了維護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的嚴肅性,必須駁回!


小魚兒不寂寞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法院製作調解書後,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名,確認,既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能用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雙方糾紛自願調解,一般都能自動履行,如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被告已自願履行,並且此案已經過八年,原告又反悔,是違犯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束小草


沒點新東西,一般不會受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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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真實發生的案例。原告八年後就己履行完畢的民事訴訟調解書反告省高院,要求重新變更訴訟,並得到法院支持,終止已執行完畢的調解書。並且此案被告是在原告當時提出予以配合的情況下達成,八年後原告無任何新的舉證下,省高院判決終止執行,發回中院重審。這是怎麼搞定的,不理解,我是法盲不懂解。被告 感到 冤枉,該怎麼辦……☀


老王吉60237666177


是的:,我這邊有一樣的事情


鑫順6


答:民事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十五日之內未反水。維持原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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