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家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索賠,業主該不該賠?

魏晉美人


如果摔死了,我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也許賠個1000塊,因為哪怕死條狗也可能賠一點。如果沒死,那就那好玩哪玩去吧,不服我們法院見


慕容展雲22


這小偷的家屬也真夠奇葩的。不為小偷的罪為而羞恥,反而強詞奪理討傷賠,真張得開嘴。看家屬的態度,就看得岀這小偷為什麼岀自這樣的家庭。為此,送上一幅對聯:

上聯:攀爬行竊摔殘廢

下聯:家人荒唐競索賠

橫批:可悲因果


老漢心語


前段時間網上發佈的消息,男人強姦,女子不從,致使陰頸折斷。後男方家屬把女方告上法庭。


讀古書者


文明的社會需要法制的保障,法律是我們最強大的保護傘

對此問題不能簡單的說“賠”或是“不賠”,因為這不符合題主和頭條平臺讓我們來研究、探討、分析此問題的目的。任何一個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這一題目的時候,單從道德和情感方面都會堅定的說“不賠”!甚至有的網友義憤填膺地說,小偷的家屬就不配活在這個世上,而應置之死地而後快。這樣考慮問題雖然痛快,但卻不能不能消除一些網友的疑慮,更不能解脫業主困境。

筆者認為,應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進行理性的分析、研究、探討,從而得出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併為今後的行動提供法律指引。如此,社會幸甚!網友幸甚!業主幸甚!您以為呢?

一、為了分析問題,首先明確幾個法律術語

1、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2、入戶盜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行為。

3、犯罪未遂。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法定代理人。根據民法總則第23條的規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5、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通常據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7、過錯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通說認為,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即主觀過錯、行為違法、因果關係、損害事實。在過錯歸責原則下,上述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在受侵權一方。

8、索賠和賠償。索賠通常是指受害人(為了說明問題採取這樣的稱呼,但不一定是真正的受害方,下同)向加害人提出的賠償損失的要求。賠償,又稱賠償損失,是指加害人因其過錯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補償的行為。索賠和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索賠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兩種:

一是由受害人直接向加害人提出。至於賠與不賠?賠償多少?由兩者協商確定。

二是兩者協商不成,受害人可以起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至於賠與不賠?賠償多少?由法院通過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方式作出。

二、為了分析問題,對案情進行變通

因題主給出的案情過於簡略,我們在不改變原意的情況下,結合法律術語變通為:小偷(是否為未成年人不詳)欲進入位於樓房高處(具體幾樓不詳)的業主家裡盜竊。小偷在順著防盜攀爬時,因業主家的防盜窗不結實,與防盜網一起從高處摔下,經送醫治療後仍留下了殘疾(殘疾程度不詳?是否成了傻瓜即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詳),小偷的親屬(是配偶、父母、子女還是兄弟姐妹不詳?在這裡假設為父母)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向業主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三、對小偷行為的定性分析

小偷的動機是想進入業主家裡盜竊,這屬於入戶盜竊,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依法構成盜竊罪。入戶盜竊在刑法學上,主流的觀點為行為犯,不以實際取得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

小偷順著防盜窗向業主家攀爬,這表明小偷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業主家的防盜窗不結實,小偷與防盜網一起從高處摔下,這表明是由於小偷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進入業主家裡竊得財物,即盜竊未能得逞。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小偷的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上述分析可得出,小偷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未遂,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索賠結果及業主的應對方式

(一)小偷親屬向業主直接提出索賠

小偷親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向業主提出索賠。此時,業主有兩種應對方式:

一是息事寧人,給以賠償。這種方式因是業主自願作出,法律不予干涉,他人也無權干涉。但筆者對此種處理方式持反對態度。

二是拒絕賠償,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以盜竊罪對小偷進行立案追訴。相信公安機關會支持業主的要求。

(二)小偷或其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業主賠償

對於小偷或其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以下處理:

1、小偷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並查明事實後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小偷親屬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為由,駁回其起訴;

2、如果小偷為未成年人,或雖是成年人但被摔成了傻瓜即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小偷的親屬可以小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並以小偷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訴訟請求要想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就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業主的主觀過錯、行為違法、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業主安裝防盜窗的目的是維護家庭安全,亦不存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業主在主觀上不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和過失,故業主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住戶安裝防盜窗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公民“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業主安裝防盜窗的行為不違法。業主安裝防盜窗的行為與小偷從樓上摔下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總之,小偷的法定代理人不可能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3、如果小偷是成年人且精神智力正常,小偷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根據上述分析,小偷亦不可能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結果也一定是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上述三種訴訟結果,小偷不但不會得到任何賠償,其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也就打了“水漂”。真可謂“偷雞不著蝕把米”。

另需要說明的是,不少的網友對法律賦予小偷及親屬以索賠權不理解,但我認為這是現行法律框架下較好選擇,當然不是最佳選擇。為充分保障公民的訴權,切實解決“立案難”問題。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不對起訴是否合理、合法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於小偷或其親屬的濫訴行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尚無有效的解決辦法。這也是立案登記制帶來的副產品,公民有義務予以忍受。

“法庭是裁斷是非的場所,是公平正義的殿堂。” 賦予小偷及親屬以索賠權,讓其在法庭上提出請求、說明理由、展示證據,業主對其進行反駁、質疑,法庭聽取雙方的意見,評判雙方的證據,然後作出判決。法庭對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的則予駁回,這正是法治社會的理想狀態。當然現實和理想總會存在差距。我以為,賦予小偷及親屬以索賠權天塌不下來!

筆者的上述分析,系一家之言,旨在拋磚引玉。


馮汝義律師


這樣說的話!!!!!孩子沒有考上好大學!學校更應該賠錢了!!!???


尚何居


應該以敲詐勒索罪起訴小偷的家屬!如果這種風氣壓不下去,將來社會上就會好壞不分,是非感、善惡感、道德標準就會缺失,維護正義、打擊邪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因此對這種行為必須進行堅決打擊!


三星拱照2


如果賠了,就意味著防盜窗在安裝時,先要考慮能不能承受住小偷的身重。而小偷也就肆無忌憚地不怕掉下來扔死了,只考慮生命安全,只考慮能不能偷盜得手。這樣,還有正義和公理嗎?所以,摔死活該,沒摔死就坐穿牢房,這樣才會杜絕爬牆入窗小偷的生存空間了。


冠辰2


現在反人類的人怎麼這麼多,依小偷家屬的意思,業主應該“開門揖盜”?老祖宗真英明,老早就發明了這個成語,就是專門給這種人準備的。


西洋參5


該不該賠償由法庭開庭審理後判決決定。

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可見此賊技藝不精;觀察判斷能力欠佳,為什麼不挑選安全係數高的人家?如果此人家防盜窗年久失修,破爛不堪;可見家境也不太好,何必還要去侵害人家?如此看來此賊毫無善心,摔成殘疾無人同情!

若是碰到家境好的,不小心失手摔成殘疾;承蒙看得起,給點小費安撫,算此賊碰到運氣了。

小偷是犯罪的“非法”職業,未事先徵得屋主同意,意欲闖入私人住地,此為侵害了住宅權;意欲私自拿他人財物佔為已有,此為偷竊罪,依律當罰!

未有屋主籤立工作合同,屋主沒有義條保障未經許可人的安全義務,因此沒有賠償的責任和義務!小偷還應對屋主造成的侵害結果承擔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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