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不要聽那些律師的鬼話。我是企業裡面負責人力資源部的。這個問題從2個方面來辯證的看。

從企業的角度,人工成本現在越來越高,所以,利用現有的人力提升勞效,創造效益最大化,這是資本逐利的本性。但是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創造一種機制和氛圍,讓員工自願加班,提升效率。對企業來說,給員工提供良好的職業發展機制,以及超出預期的考核激勵,員工都會主動加班。

另一方面,員工如果加班,給與合理的加班費,或者調休,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如果這一點做不到,這個企業也很難發展的很好。


從員工的角度,要看公司的薪酬結構如何設計的,一般企業的工資結構會分為幾個部分。

基本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置

崗位工資:體現崗位技能,職務高低

績效工資:有一定浮動彈性

加班工資1:比如實行單休的,固定每週六上班的,會拆出週六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加班工資2:比如正常8小時之外的加班,按照小時計算,一般會按照最低工資標準/174小時*1.5 或 2 來計算工資。

如果公司能夠做到上述的工資結構拆分,在當前這種環境下,還是基本合理的。


可以找公司要一下工資條,如果不是上述的工資結構,恭喜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會勝訴的!


縱橫外匯


可以告!我舉實例教你怎麼告吧:首先不能實名告,若實名告時,老闆開除你並扣你工資,你不服去勞動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幾個月才結案,你必須先預備半年住宿及生活費!要告用匿名!我的實例:2oσ7年,我在江蘇省蘇州崑山一公司工作,發現鄰近一個60OO多工人的外資昆穎電子廠,工人每月沒有一天假期,每天加班,平均月工資1600元左右,我氣憤不過,一封匿名信,直接把臺灣老闆張子文,分別告到崑山市.蘇卅市勞動局及江蘇省勞動保障廳!2o天轉月後,全廠工資改革,每月2天假期,月平均工的約22OO至2300元。但我很保密,因害得老闆每月減少了幾百萬元的收入,怕被老闆指使人來暗殺我!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供大家參巧。


工作的敵人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設計製造迷


這種情況是現實。

絕大多數人都知道超時加班違法。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施的工作制度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如果有工作需要,經爭取工會部門或者勞動者同意,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但是最長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正常來說,勞動者只要不同意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需要。

也就是說無論什麼情況,每天工作12小時都屬於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企業違法應當怎麼辦?

如果企業工作時間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依法責令企業改正,而且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的違法情況處於每人每月100元到500元的罰款。

對於勞動者來講,並沒有相應舉報投訴的獎勵,能夠拿到的只有加班費。加班費標準,是按照延長工作時間150%的小時工資標準計算的。

企業在招用職工時,往往給職工定的基本工資就是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通過加班掙取更高的待遇。因此,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潛移默化地認為,為了高工資只能延長工作時間拼命工作的情況。這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

勞動者不舉報、投訴、維權,默認了企業的違法行為,企業只會變本加厲。一開始可能只讓大家每天加班兩小時,後來會延長到三個小時,四個小時,也就會出現12個小時工作的情況。實際上,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為了照顧到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水平。

當企業銷售商品面臨競爭,利潤變薄,收入降低的時候。企業改變困局的做法,不應該是超時加班多生產產品,而是應該提升生產效率或者提升產品質量,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否則,只能搬移到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區或者倒閉。現在,我們國家有不少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轉移到了越南印度等地區也是現實。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即使失業職工也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建議敢於維權的好。


暖心人社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每天工作時間13小時,這個顯然是違反《勞動法》規定,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每天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作為職工原則上可以按照150%的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不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職工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導致職工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加班費也不是那麼容易要的到。


葉律師


很多人認為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適用於私企,其實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因為私企屬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因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無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每天工作12個小時的話,肯定是違法的。

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仲裁前置案件。因此,你不能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企業,而是應該首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私企支付你多出的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如果仲裁機構不受理或者作出裁決以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榨汁小二郎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只愛陌生人職場


我的看法是:當然可以告!完全當然地可以去告!這是勞動者合法的權益主張。

很多人恨透了加班,偏偏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等於是1個半班的時間在工作,而且有個還是半個月或者一個月休息一天,把勞動者搞得很累,總結出“上班如上墳”的痛苦。


告什麼?

在提主的這個問題中可以告的就的加班時間過長,每天4小時的加班,明顯違反了勞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告的時候一定要看,加班了有沒有進行休息的調整?加班費是否支付和按相應的倍數支付。

有的單位讓人加班了卻計酬方式按照小時產量來算,所以在告之前一定要看自己的工作的計算方式,是按件還是按時的。按時的好算,1.5和2倍,如果按件還要提供自己的產量數字,然後照著算加班費。

告的方式本人帶上和企業相關的勞動證明,比如勞動合同,員工牌等,去勞動監察大隊填寫書面訴求,在勞動監察大隊有現成的表格,根據要求填寫。全程是不收費的,包括勞動仲裁。

告了之後

在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後,基本就要和原單位說“拜拜”了,而不是再見。對於喜歡跑勞動部門去告企業的人用人單位是肯定不歡迎的。


但是在生活中又不泛有人去勞動部門上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是合法的,維權主張有是有依據的,只要有理就可以拿到相應的勞動補償。不過,基本是補償到位勞動關係解除。繼續留著,用人單位也會想辦法讓你走人的,想想這也是可以理解的,誰也不願意和有過矛盾的人在一起。

所以告是可以,要考慮的是告了之後將面對的問題,這個很現實。


我在這裡支持提問者去告,但是也建議不妨多想一下。如果加班的報酬是相應的規定發給你的,那麼告就沒什麼意義了,因為你的主張就剩一個了,就是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勞動關係直接提出來就好了,從提出日起算,滿一個月後單位不同意辭職也是可以走人的。


我是王二姐


我們公司前兩年很忙,每天都在10~12小時。別忘記了勞動法還有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所以勞動法沒錯,公司也沒有錯!多勞多得,畢竟公司好了,你的收入也多,不是嗎?


單騎客


你以為企業是吃素的嗎?專門養著一幫法務是用來做花瓶麼?所以這個問題,如果只是從法理上來說,是可以告企業的;但現實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卻是很複雜的,這需要綜合分析,否則即使有員工告企業,也很難成功。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只是一種法理上的規定,從理論上是可以起訴企業的這種每日12小時工作。

理論與現實之間,通常會有一些差距。往往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

而且《勞動法》除了標準工時制,還有計件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而題主所說的很多企業每日工作12小時,需要考慮企業12小時的具體組成,以及企業的工時制度,否則你告企業也是很難取得成功的。

一、企業對每日工作12小時的計算,通常與勞動者的算法不同。

企業可能會將員工上下班時的打卡簽到、晨會講話、吃飯休息等時間排除在外,這樣計算下來,可能員工真正上班工作的時間只有10個小時左右。

所以,有很多企業都會以時間的計算來打法律的擦邊球,從而儘可能規避法律的處理!畢竟現在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相關條款來對上班的時間做詳細的規範說明,是否包括那些吃飯休息等等時間。

如果按正常理解每日工作12個小時,企業執行標準工作時,毫無疑問企業肯定是違法了。可實際情況是企業並不是這樣計算員工的工作時間,從而給企業一個鑽營的機會。

如果企業排除這一些時間之後,每日工作12個小時,那就是毫無疑問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只要員工起訴企業,就一定可以取得成功。

二、企業執行計件工時制,故意提高勞動定額,從而讓員工被迫延長工作時間。

有些企業根據自己生產的性質,採取的是計件工時制。

在制定工資酬勞標準時,有意增加勞動定額,讓勞動者在8小時內根本就無法完成每日工作任務。無法完成每日定額任務,員工就無法得到規定的基本薪酬待遇,而且企業所定的基本薪酬待遇往往很低,如果不加班,可能員工的基本薪酬待遇,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因此廣大的勞動者為了獲得較高的薪酬待遇,只有來一場自己的工作時間,提高自己完成的計件數量。

甚至有些企業在制定加班計件薪資時,常常比員工的基本薪酬還要高。簡單的說員工的薪酬待遇主要靠加班來獲得。

我就知道有一家計件生產企業,其制定的員工基本薪酬每月1200元,必須要完成定額任務之後才能獲得。事實上,如果員工不加班僅靠這1200元,連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

這就迫使員工不得不自己主動加班,來提高自己超額完成的計件數量,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即使他們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所能領到的薪酬待遇也不過3000多元。

如果這從法理上來說,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員工加班也完全是自主的行為。

如果非要調企業的毛病,那也只能是它的薪酬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想要去告倒企業,那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所以在企業用工的工作時問題上,僅靠員工去反映起訴,幾乎是很難解決的。現在的企業明顯的違法工時制,已經越來越少了,更多的是去鑽研法律的空檔,這正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因此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更多的還是要依賴頂層的設計和更加完備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的根本權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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