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猗公安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

根據山西省臨猗縣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I級響應的部署安排,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積極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我縣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1.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3.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4.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5.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留驗、就地檢驗、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6.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間,散佈謠言,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或者生產、製售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

9.拒不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要求的;

10.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13.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14.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間,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16.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0359-110,0359-4037000。

特此通告

臨猗縣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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