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一工地違反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案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7日22時26分,南平市邵武環境生態局執法人員到某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工地正在施工,無夜間施工審批公告。檢查時,甲方負責人已叫停現場打樁作業。

  23時05分,接12369環保投訴熱線反映“同一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的投訴後,執法人員到該工地檢查,發現施工地4臺打樁機又在進行打樁作業。

  南平市邵武生態環境局遂對此立案調查,於2019年8月12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南環罰〔2019〕176號),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 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船、航空器、飲食娛樂服務場所以及其他噪聲源,應當採取消聲防振措施,其噪聲和振動必須符合有關標準。

  禁止夜間和午間在療養區以及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和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從事產生噪聲、振動超標的建築施工等活動。建築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夜間及午間作業的,必須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名詞解釋】

  噪聲排放: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噪聲敏感建築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夜間: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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