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一工地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22时26分,南平市邵武环境生态局执法人员到某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施工,无夜间施工审批公告。检查时,甲方负责人已叫停现场打桩作业。

  23时05分,接12369环保投诉热线反映“同一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投诉后,执法人员到该工地检查,发现施工地4台打桩机又在进行打桩作业。

  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遂对此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2019〕176号),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名词解释】

  噪声排放: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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