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附着物已抵押给银行,土地使用权未抵押,若变卖,银行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优先受偿?

Star诚


银行对抵押物占用的建设用地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已办理建筑物抵押的,视为对建设用地也一并抵押。

所以,银行对抵押部分的地上附着物及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具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因为有部分地上附着物无法确权而未抵押,从合法角度来说,对未抵押部分的附着物及土地就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可依据确权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与土地总面积比例,来确定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部分的比例,并以此优先支付给银行。

因本人从事过法院评估拍卖工作,此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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