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徵地拆遷,房租補償標準太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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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棚戶區一般是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城市中缺少規劃,導致宅院分佈凌亂不齊,斜路、死路、圓弧路太多,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採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但是,在我國法律中,棚戶區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棚戶區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可是,它卻真實存在於我們身邊。

如果在棚戶區改造時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該怎麼維權?

棚戶區改造,改造的不止一戶,而是千千萬萬戶,法律制定了執行的準則,但不免有“非法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剋扣”被徵收人的利益,但是,當利益被“剋扣”時,我們可以這麼做。

1.政府調查部門登記是否入戶登記了?

如果政府調查部門沒有進行入戶登記,但已經做出徵收補償決定,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2.有沒有徵詢當地居民或者被徵收人的意見

如果政府沒有徵詢當地居民或者被徵收人的意見,就相當於剝奪了當地居民或者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並沒有保護其合法利益。

3.徵收決定是否公告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4.是否遇到了“先拆後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如果您選擇的是貨幣補償,並且是自願簽署協議並提供銀行卡或者存摺賬號,這種情況下,補償款是打到您的賬戶,然後進行所謂的“強拆”但是後者一般適用於徵收補償決定,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另一種情況是,您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就是說,如果您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應當與您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計算價格後,結清差價。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不管是哪裡的拆遷農村也好,城市也罷,作為老百姓來說原則只有一個:不能因拆遷降低生活水平,這是鐵的原則,也是國家法律對老百姓的基本保障,只要低於這個標準,可以認定拆遷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棚戶區改是指政府為了改善棚戶區內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由政府實施並予以開發商一定的惠顧政策,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對於房屋的產權人進行以房易房或互補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徵用費。房屋徵收是土地使用人或開發商在政府主導下,依法對土地、房屋(附著物)進行有償徵用、徵收而...政府打著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對國有房屋進行徵收,不對土地以上可知,棚戶區改造的補償內容與其他地區拆遷補償的內容基本一致:房屋補償費、週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其他。

如果您覺得房屋補償太低,建議您通過法律獲得合理補償。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其次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拆遷補償不僅有房屋補償還有宅基地補償和安置費等。土地補償費是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補償原則


面對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對補償標準也給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對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凱諾律師提醒:徵地拆遷中最大的原則就是,徵收之後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於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徵收過後,生活水平明顯不如原有的,那麼補償就是不合理,被拆遷人可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不知比您的危舊房面積質量環境好否?


聽雨24721


您好,棚戶區改是指政府為了改善棚戶區內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由政府實施並予以開發商一定的惠顧政策,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對於房屋的產權人進行以房易房或互補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徵用費。並且不能因拆遷降低生活水平。


楊念平律師


您好,棚戶區改造的補償一般是分為兩種,也就是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如果您覺得貨幣補償太低,您可以看看產權置換。如果產權置換您可以接受的話,您可以選擇產權置換。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棚戶區改是指政府為了改善棚戶區內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由政府實施並予以開發商一定的惠顧政策,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


誠略律師事務所


您好!建議您參考:

棚戶區改造拆遷過程中,常見的可能導致補償低的原因:

一、您遇到了假的棚戶區改造:

棚戶區改造,一是改善民生,讓老百姓住有所居,另外一方面,也是為了盤活城市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避免大面積從農村徵收土地搞建設。

但是,一些地方在操作棚戶區改造的過程中,並不是或者說不完全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條件為目的,而是把眼睛全盯在了房子下邊的土地上。因為有了錯誤的出發點,因此,不少地方是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對非棚戶區進行改造。

棚戶區改造非但不是降低補償標準的藉口,還肩負有充分保障民生,提升棚戶區居民居住條件的責任,因此,拆遷方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壓低補償,您千萬不能中了套路。

二、房屋或產權不清晰無證:

棚戶區房屋,因為缺少規劃,不少棚戶區居民自己建了房屋,又或者很多原屬於廠礦的公房分配給了工人居住,因此很多房屋產權不清晰,甚至是無證。這些房屋在遇到棚戶區改造拆遷的時候,就會被以違章建築的名義壓低補償。

而實際上,並不是無證房屋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無證房屋,在拆遷中仍然可以認定為合法房產予以補償。公房遇到拆遷,有三種處置方式,但是隻要您有居住權,就能夠得到補償或安置,所以,不能因為您的房屋是無證或者屬於公房,就降低補償標準。

三、房屋不符合規格或者房屋破舊:

因為是棚戶區,一些房屋建設可能就是根據地形來搭建,甚至一些房屋的修建不規範,於是拆遷工作人員常常就會把住人的房屋按照儲藏室、地上附著物等來進行處理,但是,一般來說,只要房屋高度超過2.2米,實際為人居的用房,都應當按照住房來補償。

還有一些地方,會以棚戶區房屋老舊為理由,全然不顧周邊房屋價格高企,壓低棚戶區居民房屋補償標準,這一點,棚戶區的居民要十分注意,棚戶區改造拆遷,本身就是一種改善性的拆遷,要保障被徵收人基本居住條件,如果補償不足以讓被徵收人保持原有居住面積,則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問題。

以上三項為棚戶區改造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常用的壓低補償標準的一些理由。

萬典律師提醒您,如果您遇到了,要知道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壓低補償的藉口,應該明確地向拆遷方提出,如果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應該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謝謝!


萬典拆遷律師


不管是哪裡的拆遷農村也好,城市也罷,作為老百姓來說原則只有一個:不能因拆遷降低生活水平,這是鐵的原則,也是國家法律對老百姓的基本保障,只要低於這個標準,可以認定拆遷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楹庭專業企業徵拆律師


實施棚戶區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兼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棚改已經成為關係到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這一概念的出現頻率甚至比拆遷還要高。我國國棚戶區改造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施。政府除了鼓勵地方實行財政補貼、稅費減免、土地出讓收益返還等優惠政策外,還允許在改造項目裡,配套建設一定比例商業服務設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讓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各地區要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徵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

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棚改的範圍有被隨意擴大的現象。有很多本不屬於棚戶區改造範圍的城市房屋,甚至有些地方集體土地的房屋也被冠上棚戶區改造之名,實際上卻是搞商業開發,借棚改的名義來實施徵收拆遷工作,以建設相關項目。很多被拆遷人好好的房子被拆,卻只按所謂“棚改”的價格予以安置補償,極大的損害了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拆遷人在遇到棚改的時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斷,自己的房屋究竟屬不屬於規定中的棚戶區。

涉及到棚戶區改造,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安置補償的問題,從棚戶區的定義和改造範圍,我們可以看出棚戶區改造大部分涉及到國有土地和少部分集體土地。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

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房屋所在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但涉及棚戶區改造一般都位於城市規劃區內,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的。

棚戶區改造本身是一件為利好之事,有利於我們改善生活質量,但是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安置補償方面,由於法律法規對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安置補償標準沒有具體的規定,一旦摻雜著違法的程序和手段,在棚戶區改造中就更加的模糊。所以地方在適用棚戶區改造時,經常會遇到徵收方將棚戶區改造的範圍自行擴大、藉著棚戶區改造的名義進行商業開發,更有甚者將偏遠郊區的農村也列入“棚改”範圍,而且補償明顯不合理。所以當認為安置補償不合理時,我們應當及時與拆遷方反映協商,如果無果,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以避免維權時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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