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法律責任風險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等規定,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拒絕接受隔離、傳播疾病, 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將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現將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向社會公眾告知如下:

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防控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有關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如抗拒隔離、以暴力方式逃避隔離等,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故意傳播疾病,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社會公眾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共克時艱!

永泰縣司法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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