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拒绝接受隔离、传播疾病, 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告知如下: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望社会公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共克时艰!

永泰县司法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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