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退休通知前,還在原單位上班,企業如何發工資?

我對老總說


我認為,接到退休通知前,還在原單位上班,這很正常。大家都是這種情況,不接到退休通知,你怎能不上班呢?因此,上班是正常的,也是正確與守規矩的。

企業如何發工資?這不是什麼棘手難題,還讓單位如此糾結與犯難呢!我認為,應該而且必須按上班發工資,退休拿養老金,應按這客觀存在的兩條線操作處理,比較妥當一些。

先說上班發工資的問題。如果接到退休通知時間,是在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生日當月,他應當上班至當月底為界,單位應照發當月的工資無疑。如果接到退休通知時間,己超過本人生日當月以後,那超過的時間,應屬於額外多提供的勞動時間,應按多提供勞動的時間天數,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為宜。這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

再說退休拿養老金的問題。從退休次月起,將由社保部門撥付發給養老金,這是社保經辦工作慣例與常態的做法,這也是退休當事人所在單位,所無法改變與撼動的。這亇規矩是適用所有退休人員的。若接到退休時間被延遲推後,那退休人員必然多提供了勞動時間。絕不能因為推遲期間有養老金髮給,以所謂不能拿雙份報酬為由,不發給或扣回多提供勞動時間的應得報酬,那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必須弄清楚,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碼事。


劉正民


樓主你好,接到退休通知前還在原單位上班,企業如何發放工資呢?如果你接到退休通知,以前在原單位上班,那麼這種情況下,企業單位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發放相應的工資待遇,雖然說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係是自動解除的,但是由於你沒有離開原工作單位,所以說員工的單位應該是要按照你的工作時間來給你發放相應的工資待遇。

對於工作單位來講,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那麼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之後,企業單位是沒有責任和義務在聘用這個員工,那麼企業單位有主動權和員工解聘之後,那麼就不再錄用這個員工了,所以說相應的工資待遇也不需要給員工來發放,但是如果說你的工作單位沒有將你解聘,也沒有明確的告訴你你不屬於公司的員工,那麼照常上班的話應當來講是可以正常享受工資待遇的。

但同時因為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說養老金的待遇你是應該要正常享受的,因為畢竟這個養老金的待遇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都可以按月領取的,這樣一來的話你就可以享受到雙份的待遇,當然你具體願不願意在公司繼續工作,主要取決於你個人的意願,因為這個時候已經不是勞動合同所約束的,而是勞務合同來約束的。


社保小達人


這種情況,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處理:

如果,勞動者工作交接沒有完成,退休審批通過、社保開始計發養老金之前,原單位計發工資;之後,則應由社保計發養老金,工資、養老金二者不應兼得。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要返聘勞動者,則勞動者工作交接沒有完成,退休審批通過、社保開始計發養老金之前,原單位計發工資;之後,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勞務費用,養老金,勞務費二者兼得。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這是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改革的地方,在《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的退出機制中描述。

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當公民領取勞動退休金後,應退出對自然資源的佔有、使用經營權,即與生產資料完全相脫離,完成參加社會勞動後的退出。

勞動者需要在領取勞動退休金獲得社會保障和還是繼續參加社會勞動對生產資料的使用、佔有領取勞動報酬之間做出選擇。不是目前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後還可以繼續參加社會勞動再獲得工資、薪金等勞動報酬,

要消滅“退休返聘”的現象,消除隱性就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認為拿著勞動退休金享受社會保障而再去“返聘”及佔有生產質料而繼續獲取另外的收入應是一種違法行為,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定義相悖,如同人已去世了還拿著基本養老金。

公民需要在是否獲得社會保障領取勞動退休金,還是繼續對生產資料的使用、佔有、不於生產資料完全相脫離、領取勞動報酬之間做出選擇。在“法定退休年齡”後,不領取基本養老金。做為農民,在是否繼續土地的承包,使用,還是退出參加社會勞動領取勞動退休金之間做出選擇。這些都是在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沒有的法律規定,需要給以了很好的法律解決辦法,要規劃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結束後的退出,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的實施。

勞動者繼續參加社會勞動,還是要受勞動合同所約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做法律基礎,而不是什麼勞務合同來約束。

關鍵的是建議用“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替換固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和勞動者享受推遲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限補貼。參見《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方案設計》。


偉大的長征


沒退休就是一直上班,按原崗位工資發放就行了,不懂為什麼有這樣的問題。

如果是達到退休年齡又沒有收到退休通知,那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建議到勞動站諮詢。達到退休年齡,除了返聘能拿到工資,其他情況只有什麼特別情況下補償金的做法,工資是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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