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竟也能跟清政府签不平等条约

提到清末,一连串的不平等条约是我们对那个时代的最直观印象,不过一般印象里不平等条约那也是打不过列强才签订的。直到小编知道了一个一个叫做《藏尼条约》的玩意儿。

1855年尼泊尔入侵西藏阿里时,藏方坚决抵抗。而当时清政府正集中全力镇压太平天国,因而急于息事宁人以结束战事,遂命驻藏大臣出面调解,令藏人不准抵抗,与尼方议和。1856年,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调解下签订了《西藏尼泊尔条约》十条。条约虽肯定“对中国皇帝,一如历来,加以尊重”,(王光祈译《西藏外交文件》,P53。)但却现定西藏政府每年向尼方付一万尼币的“馈赠”,尼人在藏享有治外法权,尼人在藏经商有免除商税、路税及其它各税之权。该条约是19世纪清政府直接导演的有关西藏地方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同时也是清朝在西藏执行妥协退让的投降主义政策的一个开端。这给清朝在西藏人心的争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近代列强尼泊尔,一战打出两次鸦片战争都望尘莫及的战果。除了诸如“治外法权”之类的熟悉字眼,尼泊尔人甚至享受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免税权”。

1856年3月24日(清咸丰6年2月28)在驻藏大臣的调解下,战争中未分胜负的西藏噶厦政府与尼泊尔廓尔喀王朝在拉萨签定《藏尼条约》

,条约内容有:
  1.西藏每年付给廓尔喀政府一万卢比。
  2.西藏对廓尔喀商民不抽各种税项。
  3.西藏和廓尔喀互换战争中的俘虏和财物。
  4.廓尔喀将来可以派一个高级官员驻扎拉萨。
  5.西藏民和廓尔喀民如有争讼,双方官员会审;拉萨辖区内的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讼,西藏官员无权审讯。

尼泊尔竟也能跟清政府签不平等条约

《藏尼条约》原件

由于1856年签订的《藏尼条约》早于中法1858年签订《天津条约》,尼泊尔竟有幸成为近代第二个通过战争手段和清朝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列强”。实在让人无法吐槽。

一直到建国后这些条约才由新中国政府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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