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是被收養的,親生父母找來說想認親,如果表妹不認的話就給3萬塊錢,怎麼辦?

揪爸鏟屎去


表妹親生父母遺棄了她還找她要3萬??

絕對不能認不能給錢,能有這樣想法的父母絕對是奇葩。

不能認的原因:孩子小的時候需要花錢撫養,就遺棄;現在長大了,可以掙錢或者說可以收彩禮了,就趕緊以親生父母的身份找過來,認了就會不斷以各種理由找表妹要錢。

不能給錢的原因:大多遺棄孩子是因為自己養不了那麼多孩子,一般這種父母會對遺棄的孩子有愧疚感,條件好了去認大多都巴不得給孩子錢,哪有還要孩子錢的?表妹給了一次絕對還有下一次,以後都可能生活在他們的騷擾中,不如第一次態度堅決,杜絕後患。


123狂奔的蝸牛在吃草


一分不給讓他們有人!不走就告騷擾!什麼認親就是要錢!這是孩子大了,要是孩子小就還給他了!給一次還會有下一次!我認識的一個人就是個,過年就說來看她妞,管他們在這全家吃喝還買新衣服。弄了兩年讓她們把孩子抱回去了!


無憂無患也身輕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兩部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我國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該法第二十六條非常明確地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這就是處理涉及收養關係時的法律規定,或者是處理原則。很明顯地可以看出:1國家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一旦合法的收養關係成立,國家從法律角度予以確認,並加以保護,保證收養關係不受其他原因的侵害。

2、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一致的3、與此同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不再存在任何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被收養的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在到民政部門完成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正式成立,從此原來的權利、義務關係徹底消除,不再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說到底:因收養關係而形成的家庭,其實只是一類比較特殊的家庭,或者是特殊家庭。

立法目的專門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收養不但是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確立一種新的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係,並且這種關係還同時擴大到養子女和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與此同時,收養還是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以及其近親屬的原始關係,被一併消除。從此自己的親生兒女成了他人的合法兒女,血親關係也從此徹底成了陌路人,與親生父母沒有了任何關係

這是法律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的人,自然也應該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二、回答題主的問題:表妹是被收養的,親生父母找來說想認親,如果表妹不認的話就給3萬塊錢,怎麼辦

按照法律規定,所謂的合法的收養關係,指的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同意,並且經過民政部門審查,並辦理了

收養登記證的收養關係。沒有經過合法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是合法收養登記的,表妹目前還是未成年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徵求一下她本人的意見,只要她不反對的話,直接拒絕了最好,即人不讓認,錢也不給,這樣做,能徹底打消親生父母的幻想,以絕後患。親生父母無論怎麼鬧,也肯定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沒有合法登記手續,那就可能陷入一場沒完沒了的爭論和訴訟中,讓三方當事人精疲力盡的。

毫無疑問,被收養的子女,經過一段時間之後肯定會長大成人。已經成年的收養子女,面對找上門來認親的親生父母,肯定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吧!認不認,怎麼認,當然應該由表妹本人做出決定了,尊從其個人意願好了。我認為:

1、認真分析親生父母送養表妹的原因。一般來說:為人父母,將親生女兒送給他人收養,大概也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吧。或者家庭十分貧窮,或者父母有嚴重殘疾,或者有嚴重疾病,實在是無力撫養女兒。現實生活中,此類情況確實是屢見不鮮的。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而且可以取得女兒的原諒,那就認了吧。畢竟,是他們把女兒帶到這個世界上來的,生恩難忘啊。當然也不排除當初父母關係不好,或有不正當關係,或雙方好逸惡勞,為人不正等等可能。如果是這樣,不認也是完全可以的。

2、儘可能照顧養父母的情感需求。無論怎麼說,是養父母撫養表妹長大成人的。常言說,生恩大如天。可現實地說,養恩大過天。為人女兒十幾二十年的生活,早己把養父母和養女兒融合成為親密無間的一家人了,這是毫無疑問的。況且,隨著表妹長大成人,養父母也老了,以後還要靠她贍養老年生活,靠她撫慰養父母孤寂的心靈。因此,千萬不能因為認親生父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

3、題主提到:親生父母想認親,如果不認了就要給3萬塊錢。這個條件讓人頓生厭惡。親生女兒送給他人收養了,本來應該從此一拍兩散,沒什麼關係了。這是人人明白的事情啊。幾十年後又找上門來認親,不認了還講價錢,要3萬塊錢。這是什麼人啊?還算是人嗎?從這個角度看:可能不認更好,或許認了之後,想方設法要錢、敲詐點錢會成為一種常態的,那就不可收拾了。更簡單地說:人也不認,錢也一分不給,讓他們徹底死了那份心。當初女兒送人,現在又毫無臉面地以認親為名,行要錢之實。我總感覺:這一對親生父母,活脫脫一副無賴的樣子,令人討厭

。但願我是多慮了。


水波不興3291


表妹是被收養的,親生父母想來認親,如果不認,就要給三萬塊錢!

這對夫妻臉皮咋這麼厚呢!

讓他們認!但是有一個條件,讓他們付清這些年的撫養費!

對唯利是圖的人,就得以毒克毒!

他們不是認錢嗎,就拿錢制他們!



見過一個類似的領養案例:年輕男女,少不懂事,未婚產子,將他遺棄!

幾年過去後,小夫妻兩個想起孩子,後悔莫及,登門認親要孩子。

此時,孩子已經七八歲了,養父母視若珍寶,多年的朝夕相處,已經有了深厚感情!

自然是捨不得!

小夫妻兩個磕頭,並允以重金。

痛定思痛,幾次三番,養父母終於下了決心,將孩子歸還!

送孩子走到時候,養父母抱頭痛哭。他們給孩子買的玩具衣物等裝了滿滿一車,讓孩子帶走。

他們沒有要孩子父母的錢,孩子的親生父母感覺過意不去,硬是給他們留下了十萬!

這才是知恩圖報,這才是正能量!



你說,你表妹的親生父母算是個什麼玩意?

對這樣的沒有良心人,沒有道理可講!

讓他們認,跟他們要這些年的撫養費,當然,別忘了追究他們的遺棄罪!


7度風


這種坑兒女的爹媽真是好惡心。

而且基本上也沒有什麼辦法。你這次給了3萬塊。過幾年他又來問你繼續要3萬塊。然後就沒完沒了了。

上次還看過一個新聞。一對夫妻為了生兒子。把頭生的女兒賣了。20年後後生的兒子病死了。老兩口沒人養老了。就跑去找那個賣掉的女兒養老。人家女兒壓根就不知道養父母不是親生父母。差點沒有被嚇死。更坑的是。這夫妻倆要求女兒還給他們。不然就要去告女兒,不贍養自己。

後來好像是法院判了,沒有撫養過女兒的,可以不贍養。然而他就賴在人家養父母家裡面不走了。

法律拿這樣子的人也沒有太多的辦法。特別可惡。


肥貓2020


如果不認親,就要給三萬塊錢?這親生父母也張得了口?看來,這親生父母認親只是幌子,真正目的卻是要錢,不然,當初無論什麼原因把孩子送出去了,都應該心生愧疚才是,孩子認與不認都情有可原,哪裡會想著向人家要3萬塊錢來買斷?

依我的建議,這親不能認,錢也不能給。想一想,一個能夠把兒女親情交換金錢的父母會是什麼好鳥?當然,讀者不要誤會,並不是所有將兒子送出去的父母都不好,但一對將兒女送出去後,又要認親,不認親便要求給錢的父母絕對是奇葩。認下這樣的父母,他們以後會一有機會就會向養父母家要錢,不給就會以親情來要挾,想擺脫都難擺脫掉。

我的身邊就有這樣一個事例。女孩兒上初中的時候,親生父母去相認,女孩很感動,認下了,但從此以後,養父母家就戴上了一幅枷索,不但要為親生父母家的大小事情隨禮,還要在年節去親生父母家走禮,親生父母生日走禮,禮物輕了貴了的,還要落埋怨。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女孩出嫁。女孩出嫁時,女孩兒的養父母為女孩兒準備了一副嫁妝,女孩兒的親生父母說好道歹,養母的一個鄰居看不下去了,說了女孩親媽一句"你疼你閨女,你給你閨女準備幅嫁妝不就好了”才堵住女孩親媽的嘴。

其實,親生父母送出孩子的同時,也意味著送出了撫養的義務和贍養的義務,哪裡存在著不認親要錢的說法?這是明晃晃的訛錢,好嗎,有些糊塗的人還在說什麼血緣親情什麼的,也不會想一想,別人幫助養了孩子,還向人家要錢,這樣的人連其碼良心都沒有,哪裡還會講什麼血緣親情。


萍風竹雨123


表妹是被收養的親生父母來認親。並且放話說,如果孩子不認自己的父母,他們就讓表妹給他3萬塊錢。看到這裡我是又氣憤又慶幸,我覺得氣憤的是天底下竟然有這樣的為人父母,天底下竟然有這樣冷血無情殘酷的父母。本身把孩子送給別人就是一生的傷痛,本身把孩子送給了別人,就是與孩子斷絕了一切血緣關係,沒有承擔孩子的撫養,沒有管過自己的親生骨肉,到頭來還想認親認親的目的也沒看清了,無非就是想要錢財。

讓人感到慶幸的是自己的表妹真的沒有生活在這樣的父母身邊,沒有沾染上貪小便宜,自私無禮的壞毛病,所以說這是一個對於小孩子成長非常好的事情。遠離這樣的家庭,對於你表妹來講還真的是一種慶幸,還真的是北宋人就對了,生活在這種家庭將來品質也不會好到哪裡去,所以說這樣的父母不認就算對了。

養父母費勁了一生的艱辛把你的表妹養大,所以說這是功勞,對於這樣的生你的父母卻不養你的人,不必再管他什麼3萬塊錢,他也要不出來,沒有什麼理由和藉口,所以說大不了經官算了,法律也不會保護這樣卑鄙無恥的父母。


伊春美食美客


從古到今都流傳著生恩不如養恩大的這句話,生而不養,就是連豬狗都還不如的畜牲,也是要遭千人唾罵,萬人戳脊梁骨的。還有臉活在這個世上,向被遺棄的人討債,天理都不容。

既然把女兒給了出去,養父母辛辛苦苦的將你的女兒養大,親生父母要來認親,這符合常理,也符合人情,是人都會理解的。但天下竟然有這樣不要臉的親生父母,竟敢理直氣壯的威脅說如果女兒不認親,就要讓親生的女兒賠償給他們三萬元,真是天理難容。

從這個提問的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這對父母哪裡是來認親,簡直是來訛詐,是來搶劫的!他們的目的無非是想著女兒長大了,以後出嫁他們想得一份不勞而獲的彩禮,又可以親手的把女兒給賣出去,真是沒臉沒皮的一對狗男女。

要是你的表妹會想的話,像這種親生父母根本就不能認。如果認了,你表妹以後就成為了他們的搖錢樹,隨時都可以來摘取,那你表妹一輩子都成為了他們敲骨吸髓的奴隸,別想再過安生的日子了。

他們鬧,由他們鬧去,不告他們犯遺棄罪,不追究他們的責任,就算便宜他們了。他們還不知好歹來訛詐,那就給他們三萬元,做實他們的犯罪,就以敲詐勒索罪將他們告上法院,讓他們嚐嚐犯法的滋味。

根據法律規定,犯有遺棄罪的,是屬於自動放棄了子女對他們的贍養權利。鼓勵你表妹不用怕,有法律給她撐腰,天塌不下來,自動蹦出來的壞人,總會被繩之以法的。我的回答完畢,謝謝!


老蔣閒言


能拋棄孩子的父母絕對不是什麼好東西,沒有人性,冷血,沒有責任感,沒有擔當,這類傢伙往往自私,無恥,狡詐,貪婪,無情無義,個人主義,缺乏擔當。請遠離這類傢伙,讓其有多遠滾多遠,永遠不要見著。相信我,不會有錯的。

除了特殊情況,一般人是不會拋棄自己的孩子的,每一個孩子那都是父母自己生命的延續,無論殘疾或健全,無論富裕或貧窮,不管健康或病痛,一個正常人沒有誰捨得讓自己的孩子離開自己,許許多多不幸的家庭足以證明這一點,那就是,一個有人性的人是有情有義有擔當的。

但是,人們經常或看見或聽到,社會存在不少人面獸心的傢伙,虐待孩子,遺棄孩子,這些傢伙與其叫之為人,其實稱其為別的動物更為貼切,因為正常情況下只有人以外的動物才會放棄自己的孩子。


俠客大島主


這要弄清表妹是在怎樣的情況下被收養的。

如果她的生父母有撫養能力而不盡撫養義務,將表妹送人或者遺棄,表妹完全可以予以拒絕。

如果是養父母家條件好,沒有子女或子女少,想收養一個。而她的生父母家子女多,為了讓孩子少受罪,給她找個富家享福,這本意和出發點都是好的,這種情況下也要理解父母的心情。

如果當時表妹被送人時是生父母發生了重大變故,不得已而為之,表妹也該有所包容和理解。

認親並不是要回,只是希望你表妹還認她的親生父母。這個決定權應由你表妹個人考慮後自行作出選擇。

你說的如果表妹不認就給三萬塊錢,這話不明確,到底是讓表妹給生父母三萬呢,還是生父母給表妹三萬呢?

如果是讓表妹給生父母三萬的話,生父母做的就有些不地道了。即使當初是寄養出去的,這麼多年了,她養父母也付出了巨大的辛勞,也不宜再索要錢財。認與不認養父母已作不了主,孩子才是最終的決定者。

如果是父母願付三萬塊錢恕過,可以理解他們思女的心情。但親情不是能用金錢擺平的,收不收這個錢的決定權也在女兒的手中。

想認親,也不能急於求成。要通過慢慢的持續的交往,培養出感情,讓孩子的思想慢慢地改變。有了感情,有了好的印象,認親自然會水到渠成。如果當初做的確實是絕情,自已也要有被拒的思想準備,自己釀成的苦酒,自己就得嚥下,不必怨天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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