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有什麼不同?

幾米光陰_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決定書。其中調解書和判決書最為常見,多用於解決實體爭議問題,比如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裁定書多是為了解決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如駁回起訴裁定書。決定書主要用於妨礙訴訟的行為,如罰款拘留決定書。

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存在以下不同。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地基礎上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結案方式;民事判決書則則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方式。

其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再次,救濟途徑不同。民事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只有在能夠證明調解是違反當事人意志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再審;而一審判決書作出以後,當事人都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提起上訴。

以上,希望能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從本質上,判決書與調解書均是人民法院作出有效法律文書,均具有生效裁判所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效力。

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主要在於審理的程序及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示上。調解書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書不得上訴。判決書是法院根據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對於判決不服的,允許當事人上訴。

總體來說,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具有程序簡便高效的優點,而通過法院判決則不可避免存在程序及時間冗長的缺陷。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同時民訴法還規定了部分案件是屬於需先行調解的案件,部分案件屬於不得調解案件。

應當先行調解案件: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不得調解案件: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2. 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葉律師


對於同一個案子,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被告方不履行義務時,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後下達的判決。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而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它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的前提下,不拘泥於法律規定的幅度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例如,甲交通肇事造成乙死亡,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確定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一種方法,法院判決。最終甲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附帶民事賠償三十萬元。這叄拾萬元必須逐一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計算方法和相關證據計算得出,判決後甲入獄服刑,但沒有錢賠償乙的近親屬。

第二種方法,調解。法官做了雙方大量工作,最後調解,甲從親友處籌借二十萬元一次性交給乙方親屬,乙方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雙方今後再無爭議。甲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這種情況,甲方必須把款項交清對方才會簽署諒解書,所以不存在賴賬的問題。

第二,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後不能提起上訴,但是有合適的理由和證據可以申請再審或檢察院抗訴,但是調解一旦雙方簽字送達,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再反悔,也不能上訴或申請再審。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則任何一方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序。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判決結案的,簡易程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普通程序的按標準收取,訴訟費的負擔一般是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法官決定。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判決書一般用於刑事案件上多,當然啦,民事訴訟中也適用判決書,一般民事訴訟都是先調解,調解不了再由法院判決!

調解書是由雙方當事人在法院法官的見證下達成一致的協議,再由法院打印出紙質書面文件,雙方當事人簽字畫押後即可生效,並且一樣具有法律效應,任何一方都要遵守,不得違約!比如民間借貸調解書,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借款人不按調解書執行,那麼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債權人也不得違背協議,提前催要或者加息!

判決書是根據法院判決而寫成的文書,它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措施,比如某人因犯盜竊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等,被法院當庭宣判有期徒刑3年,它是不具備任何調解的條件,直接由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

所以說法院判決書跟調解書是有一定區別的,調解書適用於民事訴訟,而判決書適用於刑事訴訟!




瘋子直擊


1.判決書與調解書均是人民法院作出有效法律文書,均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效力。

2.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主要在於審理的程序及雙方的意思自願上。調解書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判決書是法院裁判的結果,總有一方輸一方贏。

3.調解書收到後,不能反悔,所以不能上訴。判決書是法院根據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對於判決不服的,允許當事人上訴。

4.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具有程序簡便高效。而通過法院判決則存在程序及時間冗長。


信陽法律民工


法院調解書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書

概念: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民事判決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是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也是民事訴訟最重要的結案方式 。


劉輝律師


法院調解書是原被告雙方在法官調解之下對雙方如何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所達成的一致意見,法院判決書是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裁斷。兩者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都應當根據其內容嚴格履行,都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調解書和判決書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它們有以下幾點不同。

首先,調解書是原被告雙方之間反覆磋商、相互斡旋的結果,其間必定會有妥協和讓步,可能被告欠原告100萬,但原告最終只要求被告還80萬就行了。而判決書是嚴格根據事實和法律來裁斷的,被告欠原告100萬,法官就會判決被告償還100萬。

其次,調解書經原被告雙方共同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拒絕簽收則不生效。判決書的生效是法律規定的,一審判決經過15天上訴期就生效了,二審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後,調解書生效以後,如果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也不能上訴,而一審判決作出以後,其中一方不服可以上訴。

當然,無論是調解書還是判決書,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冰焰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他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

  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2、體現的意志不同。

  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當然二者之間還有其他的區別,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一樣,應當合乎相關的要求。


太狼312


相同之處:

1、調解書和判決書都屬於法院出具的具有執行效力的文書,即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義務的,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都需要符號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

不同之處:

1、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對爭議事項自願達成協商後的確認性文件。

2、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爭議作出權利義務的明確。

3、調解書不能上訴,但一審判決書可以上訴。

4、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可生效,一審判決書送達後雙方在上訴期內均不上訴即可生效,二審判決送達雙方即生效。


汐汐說法


調解雙方合解接受,不再訴辨。判決強制性,還可上訴再審。法院應促調解為上,促民事合諧,息訴罷訴。不應一判了之,留大量上訴再審!法律須公正,力促民合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