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慶餘年》看古代主婚權,妹控林珙未必能操控範閒、婉兒婚事

《慶餘年》觀影熱已告一段落,但其中劇情依然令人回味無窮,原著作者環環相扣的故事線索,加上編劇錦上添花的細節補充,可謂草蛇灰線、伏脈千里,引得觀眾們心癢難耐,恨不得立刻看到第二季。

可以說,《慶餘年》的成功,源於細節的講究,雖然是架空劇,其中涉及到許多古代民俗、制度,卻都有跡可尋、有據可考。比如,在林婉兒與範閒的婚事上,就為我們詳細描繪了一幅有關古代主婚權的生動畫面。

做為資深妹控,林府二公子林珙一直掛心妹妹林婉兒的婚事,對候選人範閒諸多不滿,甚至多次採取極端手段(刺殺)來阻止婚事。

從《慶餘年》看古代主婚權,妹控林珙未必能操控範閒、婉兒婚事


林珙這種妹控舉動,真的能影響(操控)林婉兒的婚事嗎?

其實,撇開絕對的皇權不談,林珙所做一切,終究要落腳到主婚權問題上。

  • 01 什麼是主婚權

所謂主婚權,也就是有權力為結婚的男女雙方主持婚禮的人,這種權力延伸開來,不僅包括主持婚禮,更重要的是,對婚姻的選擇、確定具有支配權。也即是說,擁有主婚權的人,可以決定嫁娶的時間、對象、彩禮等諸多事宜。

因此,主婚權事實上就是對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人生大事的操控和支配,足以影響即將結合的二人之一生。

明清法律中,對主婚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大明會典•戶口》中規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及未成親而男女或者身故,不追彩禮。”

從這段文字來看,古代的主婚權是有一定順序的,第一順序是祖父母、父母,只有當第一順序的親屬缺位時,主婚權才會落到其他親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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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古典小說《紅樓夢》中,男女主角賈寶玉、林黛玉的愛情悲劇,究其根本,就是一場主婚權所導致的婚姻資源的不平衡。

賈寶玉到了適婚年齡,在賈府眾人看來,他的婚配對象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官家小姐出身的林黛玉,另一個便是官商小姐出身的薛寶釵。

一個官家、一個官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在古代社會中,卻也有明顯差距,林黛玉的身份地位必然比薛寶釵更清貴,薛家雖然是皇商,但本質仍然是商人,在“仕農工商”的排名中,處於社會地位的墊底。

然而,林黛玉也有個明顯的劣勢,便是她缺少第一順位的主婚人,古代女子的婚事顯然不能自己做主,而是交由主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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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黛玉的主婚人是誰呢?從小說裡可看出,林家近親多已死絕,剩下的只是遠親,所以,林黛玉的祖父母、父母都已過世,第一順位主婚人沒有了。

有人要說,賈母不是她的長輩嗎?可以主婚啊!

對,賈母是林黛玉的外祖母,屬於餘親之一,可以支配黛玉的婚事,但只有賈母顯然是不夠的,撮合黛玉、寶玉的只有賈母,但想撮合寶釵、寶玉的,卻是他們各自的第一順位主婚人(母親):薛姨媽和王夫人。

也許又有人要說了,賈母作為賈寶玉的祖母,她也是第一順位主婚人啊,不能拍板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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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關係到主婚權的順序問題,尤其當同一順位主婚人意見衝突時,到底應該聽誰的?誰才是擁有絕對主婚權的人呢?

  • 02 誰才擁有主婚權

為此,我們可以從責任倒推權力,參考唐律中關於主婚人責任的相關規定,來進一步確定主婚人的順序,以及對未婚男女的婚姻支配權。

比如《唐律疏議•戶律》中就規定了嫁娶違律條款: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

以上法條的大概意思是說,如果男女結婚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的,就只懲罰主婚人,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追究責任。

如果是期親尊長主婚的,主婚人是主犯,結婚男女是從犯,按主、從犯追究責任。

如果是其餘親屬主婚,婚事是由主婚人牽線搭橋操辦的,主婚人是主犯,結婚雙方是從犯;反之,婚事若是男女雙方自己的意思,則結婚者為主犯,主婚人為從犯。

如果結婚男女是被逼的,而且男方年未滿18歲,女方是未嫁女,則只問罪主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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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唐律中進一步細化了主婚人的順序,分為第一順位(祖父母、父母)、第二順位(期親尊長)、第三順位(餘親)。比起明清法律,主要是對第二順位主婚人規定得更明確,也更符合封建倫理需求。

那麼,什麼是期親尊長呢?期親尊長主要包括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曾祖父等親屬,按照古代的五服制度,這些親屬是屬於一年喪服期的尊親屬,與結婚男女關係較親密的長輩(包括兄姐)

我們也注意到,期親尊長中,並不包括舅舅、舅媽,因此,在黛玉的婚事上,舅舅賈政、舅媽王夫人,是沒有發言權的,黛玉的唯一主婚人,只能是賈母。這也是為何賈母對黛玉多番關照,黛玉也一心只敬愛賈母,原因就在於,她們才是封建倫理制度中血脈至親。

而法條中的餘親,則是指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親屬,期親卑幼則是與結婚男女關係較親密的晚輩(比如弟妹等),大功以下親屬,主要是指堂兄弟、堂姐妹等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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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唐代法律來看,對於男女婚事,祖父母、父母是第一順序的主婚人,對婚事有絕對的發言權,第一順序主婚人不在,才輪到二、三順序主婚人發言,而且以宗族倫理中的長幼為先,伯叔父母比姑母更有發言權,姑母又比兄姐更有發言權,兄姐之後,才是高祖父、曾祖父等親屬。

由此看來,主婚人制度也正是按宗法制度中血脈遠近來劃分的,宗法制度中越親近的關係,越容易成為主婚人,並且還考慮到主婚人的實際履行能力,比如在同一順位的祖父母、父母,雖然按照宗法制度,祖父母比父母地位更高,但在子女婚事上,未必更有發言權。

古人都講究“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婚姻程序中的議親、納采等重要程序,都是父母參與,而非祖父母參與。

小說《紅樓夢》中,賈母是力挺黛玉、寶玉結婚的,但也得先徵求兒子賈政的意見,需要同他商量,而不是一味力壓。

從《慶餘年》看古代主婚權,妹控林珙未必能操控範閒、婉兒婚事


同樣的,第二順位的期親尊長中,伯叔父母、姑母也排在兄姐之前,再其次才是高祖父、曾祖父,這也是考慮到成婚男女雙方的兄姐可能年幼,社會地位、閱歷等不及伯叔父母、姑母,也無法很好履行主婚職責,所以才首先考慮伯叔父母等尊長。

在古代宗法制度下,伯叔父母與侄兒女,從父系血脈而言,是非常親近的親屬關係。而兄姐雖然親近,但按法理而言,他們的主婚順序還排在伯叔父母之後,甚至連姑母都不如。

當然,實際操作當中,如果涉及到成婚男女自身意願問題,伯叔父母等畢竟是外人,而兄姐才是血脈至親,伯叔父母等多半不會勉強摻合到侄兒女婚事當中,而任由兄姐等自家人決定。

畢竟,主婚人雖然風光,卻也有“嫁娶違律”條款在那裡管束著,萬一嫁得不對、嫁出問題了,主婚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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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將唐律、大明會典相關規定沿用到電視劇《慶餘年》中,便能清晰地梳理出林婉兒婚事的主婚權問題。

林婉兒的父母俱在,雖然她身份特殊,是未婚之長公主與國之棟樑宰相林若甫的私生女兒,但無論按法律還是倫理,都應該由

親生父母長公主、林若甫來主持婚事,是否選擇範閒作女婿,應當由這二人決定。

對此,林若甫是支持範閒的,而長公主則堅決反對,二人意見相左,相持不下,因此,長公主就進一步籠絡林若甫的兒子,也就是林婉兒的二哥林珙。

因為林家總共兩個兒子,大兒子林大寶是個傻子,所以林珙基本就代表了林婉兒兄長的意見。

林珙站在長公主一方,反對林婉兒嫁給範閒,並採取各種極端手段阻止婚事,比如刺殺範閒。

那麼,林珙阻止範閒、婉兒婚事,有法律和倫理依據嗎?妹控真的能夠控制妹妹的婚姻走向?甚至達到一票否決妹婿人選的效果?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從律法來看,林珙的主婚人身份排在第二順位,不僅無法在婉兒父母俱在的情況下,干涉其婚事,更可能還要受到伯叔父母、姑母等其他林家親屬意見的影響。

簡單說,輪到林珙發言的時候,估計黃花菜都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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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換一個場景,假設林婉兒父母雙亡,而伯叔父母等人也不願意在她的婚事中強勢摻與,那麼林婉兒的兄長林珙,則擁有極高的決定權,某種程度上,確實可以操控妹妹的婚事。

因此,我們在許多影視劇中,都看到那些妹控哥哥們在妹妹的婚事中強勢出鏡,有的為妹子牽線搭橋,有的則對未來妹婿挑三揀四、甚至棒打鴛鴦,這些並非哥哥們無事生非,而是他們在切實履行自己的主婚人權力。

《慶餘年》中,林珙因為阻止婉兒與範閒的婚事,最終行差踏錯,落得個身死五竹叔之手的下場,這當然是他咎由自取,但不得不說,也是一番拳拳愛妹之意。

妹控雖然不能真的控制妹妹的婚事,但他愛護婉兒之心卻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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