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搭夥過日子,雙方感情不和分開,一方走極端,那另一方負法律責任嗎?

微笑212884066


我是法律方面的老外,和草根民眾,但對待這個問題,談點看法,假若一般是自願雙方打夥過日子,開始沒有協商條件,或且協議項目之類的責任和權利,及義務等條目,在沒有證人的前提下,而後由於雙方感情不適,到至分離,而另外一方無論那方自行走上極瑞,包過自殺,自殘,對方,都不應該負什何責任?當然某方受到欺負,或且弱待,到至又不在此類,不過得有證據,包過報警,或且傷害,嚴重,處理不當,或且有苐三方參加幫助,到至有苦無處伸訴,只得以命相撲的除外?

其他的統統都是自已負責,特別有些人,動不動,就以死相逼對方?在現在社會里,農村裡讓了年紀的女人,她們生活條件本身的就不怎好,當到老了,就只想最後改變命運,結果一時不順心,就尋死,不想活了,造成傷害,死了自已,也要拖個底命的,層扳底,是她們的蠢想法?

為此,我認為,有什麼不可以,講清楚,非要去死?即害自已,也害別人的生存空間?這就是不用當走極瑞,誰這樣一定要自已負責任,不得遷連其他的人,不要以為死了,就能奈何了別人的思想,從每一個人腦子裡清除出去?

除非是有人出帝你的生存權,才能去自殺?否則一定不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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