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體制改革重點在哪裡?

2014年10月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2019年11月召開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就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等做了新的要求和部署,涵蓋了立法、司法改革等多個方面。

法律界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決定》對依法治國的新要求,與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建設之路一脈相承,且更有針對性,因應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時代特點。

立法:體現針對性,適應新發展環境

《決定》提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廢釋並舉,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保障善治。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指出,《決定》對立法體制機制的新要求,將重點解決立法針對性不足、操作性不強、立法不及時等問題,確保立法能夠在改革發展中發揮引領推動和保障的作用,讓立法真正成為社會關係的調節器,讓法律法規真正成為人們行為的準則。

近年來,我國立法進程在加速,也更有針對性,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保持了同步。

比如,《民法典》草案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民法典》也將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法律界人士均已提出,《民法典》對當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各類問題,特別是新興問題有所回應,大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互聯網時代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小到層出不窮的高空拋物釀惡性後果等,在已公佈的草案中均有所涉及。

而在下一個年度的立法工作中,全國人大的工作安排也都體現了《決定》中確立的新要求。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2020的立法工作將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需要立改廢釋和作出授權決定的,適時安排審議。重點包括開展中國法域外適用、新技術新領域等相關法律制度研究,為相關立法提供必要支撐;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繼續審議專利法(修改)、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改)、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等。

司法改革:在成績基礎上繼續推進

《決定》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在十九大報告中,也有關於這一問題的論述,其表述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啟了司法改革的新時代,幾年以來,司法改革已經取得了許多重大成就。“綜合配套”應該是對已經搭建好的司法改革的主體進行進一步完善,體現輔助性、協調性,以綜合配套方式深化司法改革。

2018年12月,時任最高法司改辦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從健全完善組織體系、全面落實司法責任、持續深化司法公開這三方面重點開展。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自2014年以來的司法改革措施發現,在健全完善組織體系方面,最高法成立了巡回法庭,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也先後成立,法院組織體系更加完善。在全面落實司法責任方面,檢察官、法官員額制全面鋪開。在具體案件辦理中,案件責任追究終身制已經深入人心。在訴訟程序中,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堅持做到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庭審以證據為中心,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司法公開方面,最高法重點建設審判流程、庭審活動、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四大公開平臺,以移動微法院為代表的一批信息化司法平臺正在全面鋪開中。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投入使用。法院系統要求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加強說理釋法,以陽光司法增強司法公信力。

專家指出,下一步的司法配套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包括建立審判權獨立運行的保障體系、進一步明確審判組織的權限和職責、實施有效的統一裁判標準的保障機制、強化落實責任終身制、探索研究更為科學合理的司法人員考評機制、完善職業檢察官和法官制度。

懲罰性賠償:形成不敢違法的法治保障

《決定》提出,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格刑事責任追究。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提及懲罰性賠償最多的是知識產權領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決定》再度提出懲罰性賠償問題,表明懲罰性賠償已經不僅僅在知識產權領域受到重視。其實,懲罰性賠償還涉及到民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個具體的法律領域。

例如,製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在商品出售、服務提供等領域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在打擊處理這些問題時,均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有一個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好處在於,違法成本會大大增加,讓每一個市場主體清楚自己的責任,為其行為提供一個明確的行為責任提示,進而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

除了通過修訂法律確立懲罰性賠償,在如何具體落實上,各地也出臺了一些措施。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湖南省在公益訴訟中探索實施了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該省雙峰縣率先設立了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專項賬戶,並出臺管理辦法。2019年,當地一名女士在美容保養中暈倒,涉事的美容會所被發現存在銷售假藥行為。該會所法定代表人鄧某被追究刑事責任,雙峰縣檢察機關認為,鄧某銷售假藥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於是提起了公益訴訟。這一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判令涉案的四人賠禮道歉並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近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引入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已經成為一個大的趨勢。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大幅提高侵權賠償額上限、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力爭到2022年,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權利人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的局面明顯改觀。

而正在修訂中的專利法提出,將故意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法定賠償額從“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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