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定卷從檢察院到法院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賤賤的凡想世界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飛鳥在天空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問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審查結束,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該期限可延長十五日。如果在這個期限內認為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公安部門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完畢並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因此,最長期限為1個月又15天+1個月+1個月又15天+1個月+1個月又15天=6個月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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