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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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劫匪家屬索賠。鑑於劫匪家屬將劫匪所劫錢財當成家庭收入,所以,該家屬為搶劫共犯。這樣將共同承擔在搶劫中對被害人的人身和心理傷害,受害人有權就本案對劫匪家屬進行索賠,金額超過140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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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劫匪家人是否提出索賠?索賠多少?這是其應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因其成為劫匪家人而有所改變,其他人無權干涉,也不能干涉。至於賠不賠?賠多少?這要在法律框架下考慮問題,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

一、為了分析問題,需要明確的幾個法律術語

1、搶奪罪。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3、轉化的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轉化的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意外事件。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5、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6、無限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無限防衛權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7、過錯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通說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在過錯歸責原則下,上述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在受侵權一方。

二、結合法律術語對題幹進行變通

因題主給出的案情太過簡略,但有幾個關鍵詞語,即“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等。我們在不改變原意的情況下結合法律術語給以還原、變通為:江西一男子被“搶奪”走了一條金項鍊。男子發現後,便上前追逐意圖索回。“劫匪”為窩藏金項鍊,當場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進行了威脅(否則不會由“搶奪”變成“劫匪”),在“追逐過程中”(沒有發生撕打,否則不會是追逐)發生了意外,劫匪身亡。劫匪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西男子賠償140萬。

三、訴訟結果的法律分析

(一)關於江西男子的刑事責任

江西男子被搶奪走了一條金項鍊,這時的搶奪人觸犯的罪名是“搶奪罪”。男子發現後,便上前追逐意圖索回金項鍊。搶奪人為窩藏金項鍊,當場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對江西男子進行了威脅。這樣一來,搶奪人變成了“劫匪”,觸犯的罪名也由“搶奪罪”轉化成“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江西男子對搶劫犯可實施“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劫匪”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負刑事責任。但在追逐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事件”,“劫匪”因而死亡。而“意外事件”不是江西男子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即江西男子沒有過錯。也即劫匪的死亡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故江西男子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關於劫匪家人要求賠償140萬的民事訴訟

1、因江西男子不承擔刑事責任,故劫匪家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2、劫匪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江西男子賠償140萬。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劫匪家人應向法院繳納17400元的訴訟費用,否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如果劫匪家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還要向律師支付一筆不菲的律師代理費。

3、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劫匪家人140萬元的訴訟請求要想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就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前已分析,“劫匪”是因“意外事件”而死亡的,不是江西男子的過錯。因此,劫匪家人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4、因劫匪家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隨之其向法院繳納的17400元訴訟費用和向律師支付的代理費也就打了“水漂”。

文明的社會需要法制的保障,法律是我們最強大的保護傘。

筆者的上述分析,系一家之言,旨在拋磚引玉。


馮汝義律師


首先劫匪死亡跟被搶者並無因果必然聯繫,我追你你就要死嗎?你是個成年人,你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不跑。其次我追你只是拿回屬於我自己的東西,我被搶劫了,我在遭受不法侵害,我追你,是在減少我的損失或者制止不法侵害,屬於合法的正當防衛。換一種說法,人在站牌等公交,車到站的時候人在玩手機,車走了才發覺,然後追車,追車的時候被撞死了,難道要讓公交車司機賠償嗎?



孫立健律師


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鏈,追逐過程中劫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沒有一點任何的法律效率,也不合情→也不合理。在男子金項鏈被劫匪搶走的同時間,男子奮力追劫匪。天經地義的亊兒,我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佔了,正當防衛之下,追趕劫匪沒有什麼錯。


因此竊以為,劫匪在人家追逐過程中;因為心臟病突發、心肌梗塞、驚嚇過度,抑或不幸意外摔倒而死亡。人家男子不付任何法律責任,也不存在140萬的賠償金。當然,見仁見留。因為文化知䛊教育的多少,回答問題的水平各異。悟空問答→重在參與。


一劍寒梅


單從問題的字面理解,別說一百四十萬兩,一兩銀子也不用賠償!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並且還是意外身亡,更不用賠償了!否則會本末倒置,顛倒黑白,讓人不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律師股權設計


注意,不是雙方博鬥中被受害人打死,是在雙方的追逐中發生意外,也就是說在犯罪後逃逸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應該說沒有受害人什麼事!

受害人受到侵害後反抗,維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人之常情,也是人的本能反應。逃跑是犯罪分子的本能反應。所以,在追逐和逃跑過程中出了意外應該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負責!

有些人動不動用人都死了,生命權大於財產權來說事,那僅僅是建立在雙方同等的基礎上。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後果,我們不希望扶不扶類影響社會進程的反面判例再次出現!


雲捲雲舒150307186


賠個鳥,一分不賠,做強盜還做出理了,神馬邏輯?。

不但不賠反告強盜的家人所賠

10萬元,原因被嚇著了,累著了。


雲中漫步16826


荒唐可笑的索培,自古以來搶劫的即為強盜,而強盜死亡實乃究由自取,而強盜的家屬卻要求索培,不是驢埸了腦袋,就是進了水,更是厚顏無恥。


九月的山花


在你選擇了搶劫這個職業的時候,就應該明白,高利潤必定伴隨著高風險,這都要你自己去承擔。難道開個飯館賠錢了,就要起訴客人不來吃飯嗎?


春雪歸來


出強盜的家人中,家人應感羞愧,無臉見父老鄉親,不僅不以為羞愧,反以為榮,無道德觀,只能培養出一代一代的強盜。這一種強盜被死於意外,以道義的一方來說,啥都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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