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承認了犯罪事實,為什麼還要做無罪辯護?

南門房東


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事實,不代表真的犯罪了。

這人有可能頂包,所以除了自己承認,還必須到現場指認犯罪現場,還原犯罪過程,找到人證物證,所有證據都沒有疑點了,才能判定犯罪事實。

無罪辯護是非常必要的,站在另一個立場進行辯論,才能確保犯罪事實的真實客觀,而且這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你想,如果你是被冤枉的,制度上沒有無罪辯護,那麼極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

現在的司法理念不一樣了,寧可放過不可錯殺,放過有可能還能抓回來,只要補充證據,錯殺就不行。

正義可以遲到,但是生命不可挽回。


談笑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認罪,但其辯護律師仍然堅持做無罪辯護的,無非就是兩種情況。一是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只是出於某種原因,比如屈打成招而被迫認罪,所以堅持要為他洗刷冤屈;二是辯護律師認為,當前僅有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同時出於想一戰成名的博利心態,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說一個真實案件,來印證一下上述第二種情況。十年前,江西某村曾發生了這樣一起真實案件。該村子裡有一戶人家,老頭子閒來無事就喜歡辱罵兒媳,一旦兒媳忍無可忍頂他幾句,他就順勢動手打人,每次都把兒媳打得叫苦不迭。兒子出於一片愚孝,每次看到妻子被打,也只能百般勸阻,而不敢對父親動粗。長此以往,兒媳對老頭子便恨之入骨,甚至欲殺之而後快。

一天,兒媳又被老頭子打了一頓,晚上上床後,她怒不可遏地對丈夫說,老頭子成天累月地毆打她,她實在是受不了了,如果不把他給幹掉,自己在這個家裡就實在是待不下去了。看妻子以走相逼,丈夫的一片愚孝被“打光棍的恐懼”給戰勝了,於是,他只得同意和妻子一起把老頭子給幹掉。

當晚,他們用尖刀把睡夢中的老頭子給亂刀捅死,牆上留下一股血跡。事畢以後,他們趁著夜深人靜把老頭子的屍體和兇器都給扔到了村西的水庫裡,然後回家去準備迎接新生活。也許是他們綁石頭沒綁緊,第三天老頭子的屍體就飄上水面,一漁民看到水面上飄著一具用白布裹著的疑似屍體的東西,頓時嚇得魂飛魄散,趕緊跑回村裡散播消息。由於地處偏遠,等警察趕來時,離奇的事發生了,那具屍體不翼而飛了。但是,經過排查,警方還是認定該對夫妻合謀殺害了老頭子,經過訊問,他們也供認不諱。

當本案進入審判程序後,該對夫妻的辯護人堅持要做無罪辯護。因為本案除了兩個間接證據外,便無其他證據,尤其缺乏直接證據。第一個證據是牆上血跡,辯護律師說該血量不足以導致老頭死亡,也許他只是受了點傷然後出去打工了呢?第二個證據是漁夫證言,但辯護律師指出,他並沒有明確看到老頭子的屍體,他只是看到了疑似屍體的物體。所以,辯護律師認為,本案證據不足,而被告人的口供也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即使被告人已經認罪,本案也應該宣判無罪。

就這樣,該對夫妻被無罪釋放,真的去迎接新的美好生活了。


冰焰


犯罪嫌疑人承認了犯罪事實,仍作無罪辯護,應該有這些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專家,所以他所承認的事實未必就是犯罪事實。因而需要辯護人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剖,講出罪與非罪的理由。

二是犯罪嫌疑人誤認是自己的行為導致的。有些特殊場合造成犯罪嫌疑人錯認,如某個人想尋死,晚上服了毒藥後上道路倒在道路上死了,沿路駛來的車因為燈光較暗,沒看清壓上了,駕駛員一看死人了,認為是自己壓死的,到公安機關投案承認自己壓死人了。但最終檢驗結果是中毒身亡,按時間推算,車壓之時人已經死了,所以本無罪他自己承認犯罪了。

三是犯罪嫌疑人是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不應負刑事責任。如某個人的老婆正在被犯罪分子強姦,他氣憤難控,操起木棒就打下去,不巧,打在頭上,強姦犯死了。這人和老婆都認為打死人了,自首承認犯罪事實吧。結果經過偵查和審理查明真象,他是正當防衛,無罪。


閒庭信步PU


很多犯罪嫌疑人對自己行為的定性不清楚,只有樸素的法律觀念,聽到偵查人員說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從輕處罰就會認罪認罰,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選擇。對於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構成何種犯罪,律師比較清楚,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自然要做無罪辯護。兩者並不衝突。


董西文律師說法


法制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平凡凡3266


無論怎麼說到頭來常錢丟了,人面也丟了,牢坐多久律師也擋不住了,說的再好到時候其它人一拍屁股走人。一切還是有常來擔當只於這樣麼?


用戶3645606177


證明正大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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