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下,適者生存

新證券法下,適者生存

在多年前,當註冊制被首次提及時,一部分金融從業者認為,註冊制不會降低上市企業門檻,反而是配套註冊製出臺的嚴刑峻法會遏制一些玩家寄希望於在資本市場上套利。多年後,新證券法的施行似乎開始為當時這些給出這些大膽地,不受主流投資者認可的猜想予以佐證。在這場新的資本遊戲中,所有玩家——不論是上市公司實控人和大股東,亦或是保薦券商,審計單位,都無法在IPO後的每個夜晚高枕無憂,整個證券市場也將從牌照,資源,後臺,背景的比拼,轉向合規與實力的切磋,轉向適者生存的人間正道。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後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始於2015年的證券法修訂歷時四年多、歷經四輪審議,最終在四審後獲得通過。修訂後的證券法全面推行註冊制、提高違法成本、注重投資者保護等等舉措頗受資本市場好評。

此次新證券法提高違法成本將在一定程度上對違法者產生威懾作用,其中既包括髮行主體和上市公司,也包括相關知情或應當知情的相關義務人,還包括參與其中的從業人員等。與此同時,新證券法的出臺也將“肅清”因違法成本低而“踐踏”以謀私利的相關中介機構。

在證券法下,證券市場將會迎來一個新的“適者生存”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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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下的自由與嚴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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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證券法,最明確,最首要的描述,便是全面推行註冊制。

而註冊制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二是信息披露與違法必究。

比如,新證券法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這便是一視同仁。

之前無論是主板中小板創業板IPO,財務指標是無法繞開的門檻,而且還有一定盈利標準。此次發行條件由“盈利”變更為“經營”,說明了證券法對公司財務指標要求的鬆綁,這是實行註冊者的第一步。

第二步,實行註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所以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在信息披露的基礎上新法配套措施懲罰機制也出臺了。對於欺詐發行,頂格處罰2000萬元;相關責任人也要處於1000萬以下罰款;控股股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同樣,在保護投資者方面,新證券法中提出了“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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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動了誰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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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國第一部證券出臺。按照彼時制定的違法處罰標準,處罰實行定額罰款的一般處罰在30-60萬元。隨著資本市場的成熟,一些違法者對於違法成本的“輕視”,肆無忌憚的“踐踏”法規,謀求私利,一度導致資本市場亂象叢生。

2013年,大智慧為避免因連續兩年淨利潤為負而被“披星戴月”的命運,鋌而走險進行財務造假,虛增利潤1.2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事情敗露後,2016年大智慧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張長虹被處以30萬罰款,且5年被禁入市。

2011年,欣泰電氣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賬款餘額過大問題,上市前虛減應收賬款1億元,少計提壞賬準備659萬元;虛增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1億元。在上市之後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內,欣泰電氣不改其過,繼續進行財務造假,並進行虛假披露,被證監會抓了個現行。

欣泰電氣事件歷時8年,直到2019年5月,相關處罰才宣佈,公司因犯欺詐發行罪,被罰832萬元,原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溫德乙、總會計師劉明勝分別被判三年、兩年有期徒刑並被處相應罰金。

在相關的違規事件中,中介機構也扮演著“助攻”角色,但相比於上市公司和實控人所受處罰而言,似乎金融中介機構受的處罰“更少”。

2018年,中介機構違法類案件處罰13起。其中,國信證券、中原證券、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作為資產併購重組項目財務顧問,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核查義務,導致相關《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被嚴肅查處;萬隆評估、中企華評估、中和評估、銀信評估作為相關業務評估機構,在評估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導致評估結果被高估或低估,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被證監會依法懲處。

2018年,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因金亞科技被證監會處罰,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90萬元,並處以270萬元的罰款,對鄒軍梅、程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2018年8月3日證監會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在2013年至2015年對佳電股份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下達“沒一罰三”的處罰決定,合計罰沒600萬元。證監會還對相關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張曉義,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對2014年的簽字註冊會計師高德惠以及2015年的簽字註冊會計師譚榮,證監會給予警告,並對二人各處8萬元罰款。

違法成本過低,對違法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縱容”,導致違法者肆意“踐踏”法規。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的權益。

新證券法現在為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將處罰標準大幅提升,罰款金額也大幅增加,處罰標準由原來的1-5倍提高到1-10倍,實行定額法的由原來規定的30-60萬,提高到200-2000萬,這樣可以對一些違法者實施比較強的震懾。

而曾經靠著法規漏洞的那些既得利益者將不得不“收斂”,部分以此為生的中介機構將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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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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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的推出旨在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而最終的目的,則是為券業百年大計“註冊制”開路。

新法規定,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30萬元至60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

具體來看,發行人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款。

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新证券法下,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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