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新《證券法》下退市規則如何適用 專家稱新規發佈前現行規則繼續適用

本報記者 張 歆

年報季徐徐開啟,A股市場開始將目光更多投向上市公司業績。與分類監管“抓兩頭、帶中間”的監管思路相匹配,最受關注的上市公司自然是績優公司和高風險公司兩大類。其中,在3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新《證券法》的市場化引導下,高風險公司的退市和暫停上市規則又成為投資者熱議的話題。

1月15日晚,*ST華源發佈暫停上市風險提示稱,由於公司2017年、2018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公司股票已於2019年4月30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公司出現2019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繼續為負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將可能被暫停上市。經初步測算,預計2019年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實現扭虧為盈,預計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0.75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約-5.9億元。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在新《證券法》出臺後,截至1月19日,滬深兩市披露暫停上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已經超過10家。其中,部分公司未能像*ST華源一樣幸運地預計扭虧為盈,可能面臨暫停上市。

值得關注的是,原《證券法》第55條和56條所規定的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規則在新《證券法》中刪除,新《證券法》第四十八條新增規定,“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因此,對於新《證券法》未規定暫停上市規則的情況,交易所現行暫停上市業務規則是否還適用,市場存在一定疑問。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多方法律專家認為,新《證券法》不再對退市相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將規則制定交由交易所業務規則安排,充分表明尊重市場的立法理念。從法治供給上支持一線監管部門制定規則,與全面進行註冊制改革有著異曲同工之妙。這並不意味著交易所現行有關暫停上市等退市業務規則即行失效。各市場主體仍然應當按照現行業務規則執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現制度真空。

專家表示,新《證券法》出臺後,取消了對退市的具體要求,交由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為滬深交易所推進退市制度改革打開了空間。可以預計,滬深交易所將依據新《證券法》加快優化退市制度,儘快出臺適應市場和新《證券法》要求的退市新規。但考慮到制度改革難以一蹴而就,在新規出臺前,現行規則繼續適用應是題中之義。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1月16日至17日,2020年證監會系統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議總結了2019年主要工作,分析當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面臨的形勢,研究部署2020年重點任務。會議強調,要優化退市標準,進一步暢通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渠道。也就是說,監管工作重點已經包含優化退市標準。

有法學教授表示,新《證券法》廢除了暫停上市規則,彰顯了未來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從目前修法態度來看,未來終止上市的具體情形等將直接交由交易所的業務規則來決定。因此,對於暫停上市而言,未來是否廢除、具體適用情形等事項也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決定。目前來看,在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觸發暫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適用相關規則,由證券交易所按照其業務規則處理。

另有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業務合夥人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本次《證券法》修改,廢除了原來關於暫停上市情形的條文表述,不再對暫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理。證券交易所現行上市規則規定了應予暫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觸及,仍然適用現行上市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予以暫停上市。

換句話說,在交易所新的退市業務規則出臺前,交易所現行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仍然有效,觸發相關規則情形的股票仍將按照規則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對於A股市場監管而言,保持政策的連貫性、可預期性顯然也是敬畏市場、敬畏法治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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