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獲刑12年

日前,樺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局長於長春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於長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查,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於長春利用擔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施工監管、工程款結算、人事管理等方面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工作人員所送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778.68萬元;擅自決定在拆除違建、施工監管過程中向相關企業收取費用,用於購置、維修執法車輛,建設基地、發放福利、公務接待等,給相關企業造成損失300萬元。

樺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給企業造成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退回部分違法所得,案發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過表現,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佳木斯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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