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農信社聯社14宗違法罰440萬 前理事長等11人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67號)顯示,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1.員工違規在企業兼職;2.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發放超集中度比例貸款;3.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發放房地產業銀(社)團貸款;4.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5.案防管理未盡職,社員機構未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信息;6.強制要求社員機構上存資金;7.挪用社員機構清算資金開展投融資業務;8.截留資金業務收益用於發放績效;9.同業融出資金佔資本比例超監管要求;10.信息科技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11.未經社員大會或授權的理事會審議購置辦公樓;12.修改章程未報監管部門審批;13.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履職;14.未真實填報非現場監管報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440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68號)顯示,當事人唐忠民對省聯社員工違規兼職、截留資金業務收益用於發放績效、未經社員大會或授權的理事會審議購置辦公樓、修改章程未報監管部門審批、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履職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取消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警告並罰款1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69號)顯示,當事人李世傑對省聯社強制要求社員機構上存資金、未經社員大會或授權的理事會審議購置辦公樓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1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0號)顯示,當事人王艾君對省聯社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發放房地產銀(社)團貸款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8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1號)顯示,當事人熊繼洲對省聯社違規挪用清算資金開展投融資業務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8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2號)顯示,當事人張洪東對省聯社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發放超集中度比例貸款業務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8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3號)顯示,當事人王長義對省聯社員工違規兼職行為負管理責任和承辦責任;對省聯社未經社員大會或授權的理事會審議購置辦公樓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4號)顯示,當事人王廣平對省聯社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具體經營活動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5號)顯示,當事人李東元對省聯社違規挪用清算資金開展投融資業務、同業融出資金佔資本比例超監管要求、未真實填報非現場監管報表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6號)顯示,當事人周萬利對省聯社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履職行為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並罰款6萬元。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7號)顯示,當事人嶽淑梅對省聯社未真實填報非現場監管報表行為負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吉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8號)顯示,當事人黃麗丹對省聯社未真實填報非現場監管報表行為負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成立於2004年5月20日,現轄32家農村商業銀行、19家縣聯社;員工26743名,服務網點1631個。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全資子公司。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唐忠民此前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當事人李世傑曾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2018年2月14日,吉林省政府決定,免去李世傑的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職務。現任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當事人王艾君現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王長義任主任助理。吉林銀保監局籌備組2018年12月12日公佈關於核准王艾君任職資格的批覆(吉銀保監籌〔2018〕288號)稱,經審核,核准王艾君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任職資格。


當事人張洪東曾任吉林省聯社副主任,2019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網發佈消息稱,省政府將免去張洪東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副主任職務,建議張洪東為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吉林農信社聯社14宗違法罰440萬 前理事長等11人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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